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苹果手机7配置参数)
张琳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8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蒙瑞龚勇超金妍熙
【审理法官】蒙瑞龚勇超金妍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琳;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张琳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琳
【当事人-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礼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李宁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邵伟艳上海江三
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礼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李宁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邵伟艳上海江三角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礼李宁邵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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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琳
【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两方面:一是一审法院认定飞利浦北分公司向张琳支付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是否有误;二是飞利浦北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琳2017
年8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两方面:一是一审法院认定飞利浦北分公司
向张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是否有误;二是飞利浦北分公司是否应当支
付张琳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
飞利浦北分公司向张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是否有误一项。张琳主张,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为62749.53元,且应当计算至2017年8月7
日。飞利浦北分公司不予认可。首先,对于计算基数,离职前张琳月工资为62749.53元,其
构成为:基本工资47358.15元+交通补贴550元+补充津贴3605.56元+重置津贴4735.82元+
住房津贴6500元,因此,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
并无明显不当。其次,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2017年5月23日,飞利浦北分公司在
第一份劳动合同显示未签收的情况下告知张琳劳动合同已重新寄出,请张琳查收,且邮寄地
址系按照张琳邮件提供的邮寄地址邮寄,2017年5月24日由收发室签收,此后飞利浦北分
公司询问张琳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张琳未回复。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未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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