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

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8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

【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健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李健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李健铭

【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黄剑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王佳祺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剑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王佳祺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剑王佳祺

【代理律所】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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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健铭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鉴于一审法院有关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及程序合法性的认定,

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言词证据反证直接证据举

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行政复议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

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查

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李健铭于本院开庭审理后向本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对

李介平的询问笔录。上述申请未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且调取内容与本案审理缺乏关联性,

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一审法院有关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及程序合法

性的认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诉处罚决定有关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虽然如上诉人主张,瑞和股份公告

的利润分配方案至2016年11月18日方得到瑞和股份管理层的签字确认,但李介平作为瑞和

股份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并实际主导了该方案的最终形成。中国证监会提供的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李介平即有了“高送转”或“送转”的利润

分配方案动议。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关“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标准,被诉

处罚决定将本案的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认定为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具有相应的事实及

法律依据。上诉人有关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2016年11月18日的上诉理由,本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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