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
反家暴法全文写的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
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
202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
周年。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
写入法典。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
康和生命安全,更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对家暴“零
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
更显司法温度。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动!
01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基本案情
杨(女)与王(男)于2023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杨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王即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性格,并经
常外出酗酒,酒后对杨实施殴打。杨曾多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解决,王
虽在派出所表示认错并坚决悔改,但不久后又因琐事对杨拳打脚踢,杨不
堪忍受家暴,向法院起诉离婚。王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人还有修复感情
的可能,杨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机会缓和矛
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
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
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
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
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
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
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02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张(女)与杨(男)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
双方逐渐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后因感情不合,张向法院起诉离婚,
并主张两个孩子均归其抚养。杨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以担心孩子被张抢走
为由,私自到学校给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杨小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杨
小去学校上课,且时常以杨小调皮不听话为由用皮带抽打杨小,并恐吓女
儿杨小妹不要和张来往,不能叫张“妈妈”。杨辩称,不同意孩子归张抚
养,其经济条件优于张,更适宜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杨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
缺陷,从子女成长的长远考虑,杨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准予双方离
婚,两个孩子均由张直接抚养。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不仅发生于夫妻之间,亦存在一方当事人将婚
姻纠纷产生的矛盾积怨和负面情绪发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并对其进行家庭
暴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
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
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
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
子女的原则,将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施暴,会导致其在法律上不得直接抚养未成年
子女。那么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
的感情,此时是否也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我们认为,家
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
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
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了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
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一旦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
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一般均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03
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可少分财产,家暴受害者可请求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庞(女)与李(男)于2023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庞诉称,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李即随手殴打庞,打砸家中物品,
并把庞赶出家门将家门反锁,致使庞在深夜无家可归,流浪街头。庞多次
报警,求助警方予以人身保护。现庞起诉要求与李离婚,并分得婚内购买
的房屋70%的份额,同时主张李因家暴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李辩称,
同意离婚,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构成家庭暴力,
支持了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之主张,并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判决李少分得
夫妻共同财产。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
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
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
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
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
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
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04
以爱之名进行精神控制构成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刘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不服提出
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
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家庭
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
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
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
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
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
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
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
本案中,刘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李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
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
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
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05
恋爱同居期间遭受家暴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基本案情
程(女)与李(男)于2023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23年开始同
居,并于2023年7月生育一子。程称,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李经常夜不
归宿,并多次对程实施家庭暴力、剪毁程衣物等行为。2023年7月21日,
李凌晨三点多回家,把给女性的暧昧短信误发给程,导致双方发生争执,
李遂对程实施殴打,程遂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
被申请人李实施家庭暴力。同居析产纠纷中,程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归
其抚养,李支付相应抚养费,并对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程诉讼请求,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
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
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
规定执行。由此,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的,同样适用《反家暴
法》,并受《反家暴法》保护。
在遭遇家暴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我们的有力法律武器。《反家
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
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害
方作为申请人可向其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
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06
对同住老年人进行经常性谩骂构成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韩(老人)与杨(韩之子)共同居住生活。韩2023年近八十岁,并
患有多种老年病。共同生活期间,杨常因生活琐事对韩进行谩骂,导致韩
血压升高,多次住院治疗。韩向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
杨对其进行辱骂,并责令被申请人杨迁出申请人韩住所。法院依法出具人
身保护令裁定书。赡养纠纷中,韩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支付其相应赡养费及
实际花费的医药费(自付部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韩诉讼请求,杨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于家庭成员作出界定,即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由此,上述家庭
成员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救济
权利,维护利益。在家庭成员中,老年人往往因身体原因和经济条件多处
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更易遭到同住其他家庭成员的侵害。
实践中,存在一些成年子女或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无住房条件或
其他经济原因等长期居住在老人的房屋内,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对老
人进行经常性谩骂、经济控制等啃老现象。有些老年人因患病、残疾等身
体原因难以行权救济,有些老年人可能已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为了充分保
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
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
(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此外,《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三)责令被申
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由此,老年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施
暴的同居家庭成员迁出其住所,从而确保其人身安全和精神利益不受损害。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web/1711358601a1892325.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