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发(作者:苹果8和8p到底买哪个好)
季文、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1
【案件字号】(2022)苏09民终15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詹荣安张振福孙婕
【审理法官】詹荣安张振福孙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季文;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季文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季文
【当事人-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爱荣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单林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崔红娟北京市盈
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爱荣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单林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崔红娟北京市盈科
(盐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爱荣单林芝崔红娟
1 / 11
【代理律所】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季文
【被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或
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产品责任消除影响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综上,季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
【本院认为】关于该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
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
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该规定以及欺诈之内涵,欺诈消
费者应指的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在负有告知义务
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首先,直接与
消费者季文建立合同关系并提供商品的是万达公司。季文在诉讼中始终主张系长安公司对案
涉发动机热效率参数作了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且从现有证据来看,热效率参数也并非国家强
制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或者必须告知消费者的车辆性能指标,万达公司在合同缔结以及
履行过程中既不存在明知案涉车辆的发动机热效率参数与宣传不符仍故意向某文告知虚假情
况的情形,也不存在在负有告知义务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故无论是季文的诉讼主张
2 / 11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8元,由季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num/1714800937a2518396.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