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


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诺基亚e7)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

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一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

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6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

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

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

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

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

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

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6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

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

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

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

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

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

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

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

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

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

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国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中国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20140627

13:59 中国新闻网

中国将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27,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的决定。

该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

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

西安开展试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中称,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

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

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

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草案相比,决定中试点的条件更为严格,试点案件

的范围更加具体,如除被告人应当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决定还考虑到被

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争议情形,在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被

告人自愿认罪”之后加入“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决定称,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决定表示,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

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记者 蒋涛)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

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

查询服务。

第五篇:最高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

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

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

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12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

总体部署和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

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

制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建立、完善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促进依法、公正、高效、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

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2.依法公正原则。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应当依法、公正

的精神,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要健全名册管理

制度,向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

供当事人自愿选择。要充分利用法院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平台,有条

件的法院还可以提供专门处理保险纠纷的调解室,供特邀调解组织、

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7.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其

规范运行。应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并明确调解组

织经费来源,协助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建立、完善调解员遴选制度,为

调解提供稳定资金和人员保障。

8.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

工作制度和程序,制定调解员工作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调解

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推动调解工作依

法公正的进行。

9.试点地区法院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

见》(法发〔200945号)的相关规定,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

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

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10.保险监管机构应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

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和解协议。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

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最高人民法院

13.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交流,建立沟通联系

和信息共享机制,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及时就保险纠纷诉讼与调

解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1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

益保护局具体负责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各试点地区法院所在辖区的高

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应指导、督促、检查其辖区内的试点工作,

并注意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

监管机构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非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积

极探索保险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为保险

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地区名单 最高人民

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1218

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庆市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 江西省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

河南省许昌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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