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志青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牛志青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华为鸿蒙系统官方下载入口)

牛志青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3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牛志青;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当事人】牛志青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当事人-个人】牛志青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牛志青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丰台公安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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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关

联性合法性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丰台公安分局具有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有权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本案中,牛志青在梁兴隆家中

损毁财物并强行将一辆汽车开走,丰台公安分局根据牛志青的违法情节对其作出被诉处罚决

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牛志青的诉

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牛志青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4:35: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5日梁兴隆报警称,2018年牛志青与

其儿子梁X的公司(中创投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一演唱会投资项目,后因项目亏损

导致钱款一直未还给牛志青。2020年5月15日,牛志青带领两名男子到本市丰台区南苑翠

海明苑18号楼X单元XXX梁兴隆家中要钱,后牛志青将家中一个瓷质花瓶打碎,一个玻璃制

盘子打碎,一个玻璃制貔貅摔裂,并将梁兴隆放在家中桌子上的路虎车钥匙及其家门钥匙拿

走后将停放在楼下的路虎车开走,故梁兴隆报警。同日,丰台公安分局南苑镇派出所将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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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牛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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