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 ...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 ...

2023年6月23日发(作者:)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2.11.09

• 【字 号】鄂林造[2012]233号

• 【施行日期】2012.11.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林造【2012】233号)

各有关项目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森林抚育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要求,落实任务和措施,编制县级实施方案,于今年12月中旬前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附件: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湖北省林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9日

附件 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191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95号)和《湖北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11]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建设,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拓宽林业职工和农民就业渠道,培植国有林业单位发展后劲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目的

通过开展森林抚育,进一步提高森林质量,实现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同时,通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实施,积极探索森林抚育经营的先进技术、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为建立健全森林经营相关标准、技术规定、政策措施、管理机制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试点原则

1、相对集中原则。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森林抚育规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试点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设计作业小班原则上控制在300亩之内。

2、促进就业原则。国有林抚育作业施工应由林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完成,帮助解决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中的人工林抚育作业施工由村集体或农民自己完成,以促进农民增收。

3、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职工、集体林所有者及林农的意愿,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确定抚育任务,落实抚育地块,确定抚育人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和技术标准等。

4、公开原则。各试点单位要将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三)试点补贴对象。非天保工程区的国有中幼林(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含公益林、商品林)。

经济林、竹林不得纳入森林抚育补贴对象。

(四)补贴资金及资金拨付

1、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补贴标准:非天保区每亩100元,天保区每亩120元。

2、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为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补贴占补贴总额的95%,主要用于森林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购置等。

间接费用补贴占补贴总额的5%,主要用于抚育前林分调查、编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技术培训、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

3、补贴资金拨付

直接费用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时间是在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实施方案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批复后,拨付直接费用补贴资金的40%;第二次拨付时间是在森林抚育任务全面完成后,通过县级林业部门自查、市级林业部门抽查、省级林业部门核查合格后,再拨付直接费用补贴资金的60%。

间接费用按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编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任务的大小分别按省级1%、市级0.5%、县(市、区)级3.5%的比例拨付。间接费用在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森林抚育任务时一次性拨付。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补贴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发放和监管。各级林业、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制发实施方案、明确抚育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和确定进度安排。

2、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有关市、县编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组织开展森林抚育省级核查,并将项目总结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3、开展森林抚育调研,总结森林抚育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二)试点市(州)林业局负责项目的协调和监管工作。

1、组织、指导、审批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协调项目县市有关工作。

2、组织技术培训、项目复查及工作总结,并将项目总结报省林业厅。

(三)试点县林业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管工作。

1、成立项目领导机构,建立技术专班,制定工作措施。

2、开展中幼林抚育调查,组织编制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3、建立森林抚育补贴信息管理档案。档案建立内容按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执行。

4、开展县级自查验收,总结森林抚育工作经验、作法及存在的问题。

(四)试点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拨付及监督使用。 1、建立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专帐,管理核算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2、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中按规定安排间接费用,用于编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管理支出。

3、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验收合格清册,及时兑现发放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四、进度安排与工作措施

(一)进度安排

1、11月下旬前省林业厅、财政厅下发《2012年湖北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2、12月初,组织项目试点单位进行技术培训。

3、12月中旬,各项目县市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4、12月中下旬,项目县完成县级作业设计,报市林业局审查、批复后,报省林业厅备案。

5、根据批复的作业设计,项目试点单位组织施工,并于2013年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6、项目试点单位组织自查、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并将自查报告和项目工作总结于2013年3月初之前报市林业局,同时抄报省林业厅。

(二)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试点县市要把森林抚育试点工作作为2012年林业工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森林抚育项目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确保2012年的抚育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对没有按期完成抚育任务的,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的抚育任务。

2、强化责任。试点县市对森林抚育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抚育任务量冲抵2012年的抚育试点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抚育试点任务。要确保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报批。

3、规范实施。各试点县市和试点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包括组织编制作业设计、政策宣传、确定实施主体、公告公示、签订施工合同、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各试点县在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时,要严格按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要求,将试点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做到文件、具体任务和图表一致。

4、科学开展成效监测。制定包括监测依据、内容、时间、技术路线、经费、成果等方面的方案,开展包括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灾害恢复、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监测,为全面推进森林抚育提供科学依据。

5、严格检查验收。试点县市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2]136号)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并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市(州)林业局要组织开展质量抽查,严格监管。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工作,根据核查结果,对存在问题较多的试点县市和单位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6、加强森林资源监管。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安全、可控。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和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要求,认真做好作业设计编制和审批工作,对工作失误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抚育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严防出现“拔大毛”等破坏资源现象。对不按抚育作业设计施工而造成滥砍乱伐森林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7、加强信息反馈。试点县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情况的总结和分析,并于2013年3月初,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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