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张超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张浩、张超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2024年3月3日发(作者:联想智能手机大全报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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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浩,曾用名张号,*,1989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泗县,住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2日被泗县某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化友,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庆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超,*,1988年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泗县,住泗县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8日被泗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娜,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中龙,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王润芝,曾用名王亚运,*,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泗县,住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8日被泗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龙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涛涛,*,1990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泗县,住泗县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0日被泗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基方,江苏华旦(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浩、张超、王润芝、王涛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会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浩及其辩护人宋化友和王庆德、被告人张超及其辩护人李娜、被告人王润芝及其辩护人郑良付、被告人王涛涛及其辩护人秦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底,被告人张浩为网络上开设赌场,以被告人王涛涛的名义在泗县泗城镇清水湾景苑租赁房屋,并安装宽带,购置电脑、手机、办理手机卡。2020年初至2021年9月份,被告人张浩先后从QQ昵称古天乐和岑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网络赌博代理权,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多个微信和QQ账号,用于建立和管理涉赌微信群和QQ群,并使用王某1、王某2、王某3、被告人王涛涛的支付宝收取和赔付参赌人员的赌资,先后在菲娱国际、光辉娱乐等六个网络赌博平台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注册账号,运用网络赌博赌场机器人软件(软件名为微单智能投注娱乐系统),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共接收投注人民币86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从中抽取0.6-1%的利润及按照一定赔率获利,共

计获利1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浩安排被告人王润芝、王涛涛、张超三人负责投注和赔付,并支付报酬。案发后,被告人张浩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王润芝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王涛涛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被告人张浩于2021年9月11日主动到泗县某局治安

大队投案;被告人王润芝、张超于2021年9月8日在泗县清水湾景苑15栋906室被泗县某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涛涛于2021年9月10日经泗县某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浩、张超、王润芝、王涛涛、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浩、张超、王润芝、王涛涛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浩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超、王润芝、王涛涛均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浩、王涛涛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超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浩、王润芝、王涛涛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浩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超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润芝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涛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另辩称被泗县某局扣押的两台电脑其中一台没有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张浩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认为张浩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另辩称张浩到案后为表现其悔罪态度,缴纳10万元,不能证明系张浩非法获利,应当返还张浩。

被告人张超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认为张超认罪认罚,系从犯,具有坦白等情节。

被告人王润芝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认为王润芝认罪认罚,系从犯,具有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

被告人王涛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认为王涛涛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其于2020年12月结束犯罪行为,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量刑起点为三年,建议对王涛涛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底,被告人张浩为网络上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王涛涛在泗县泗城镇清水湾景苑租赁房屋,后安装宽带,置备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办理手机卡等。2020年初至2021年9月份,张浩先后从QQ昵称古天乐和岑某(已判刑)处获得网络赌博代理权,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多个微信和QQ账号,用于建立和管理涉赌微信群和QQ群,并使用王某1、王某2、王某3、被告人王涛涛的支付宝收取和赔付参赌人员的赌资,先后在菲娱国际、光辉娱乐等六个网络赌博平台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注册账号,运用网络赌

博赌场机器人软件,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共接收投注人民币860余万元,从中抽取0.6-1%的利润及按照一定赔率获利,共计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期间,被告人张浩分别安排被告人王润芝于2020年4月至7月及2021年6月至9月、安排王涛涛于2020年1月至12月、安排被告人张超于2021年3月至9月负责投注和赔付,并向王润芝、王涛涛、张超支付报酬,其中王润芝领取39000元,王涛涛领取4万元,张超领取36000元。

被告人张浩于2021年9月11日主动到泗县某局治安

大队投案;被告人张超于2021年9月8日在泗县泗州枫景小区16栋2单元904号被泗县某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润芝于2021年9月8日在泗县清水湾景苑15栋906室被泗县某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涛涛于2021年9月10日接泗县某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泗县某局扣押涉案作案工具台式电脑2台、手机13部。被告人张浩在泗县某局退缴违法所得与涉案赌资10万元,被告人王润芝在泗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王涛涛在泗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岑某、王某1等人证言,四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浩、张超、王润芝、王涛涛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超、王润芝、王涛涛均起

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浩案发后投案,被告人王涛涛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浩、王润芝、王涛涛退缴违法所得或涉案赌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四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涛涛的辩护人建议对王涛涛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其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浩等人租赁房屋并置备电脑、手机用于网络开设赌场,涉案被扣押的电脑、手机(包括用于互相联络的个人手机)均属于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对张浩辩称其中一台电脑没有用于网络赌博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浩供述,其得知王润芝等人被抓后,将涉赌资金10万余元提现到其银行卡,用于偿还他人材料款,故其让家属主动退赃的10万元系赌资或违法所得,属于追缴范围,对张浩的辩护人认为应返还张浩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张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

告人张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润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涛涛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润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涛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浩违法所得与涉案赌资10万元(已退缴)、被告人王润芝违法所得39000元(已退缴2万元),王涛涛违法所得4万元(已退缴),张超违法所得3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2台、手机13部予以没收,由泗县某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姬茂义

人民陪审员 卢 宇

人民陪审员 朱士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颜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对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

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

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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