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张建锋职务侵占罪、掩饰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金鑫、张建锋职务侵占罪、掩饰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2023年12月29日发(作者:rtx3050相当于gtx什么显卡)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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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鑫,*,1973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中专毕业,中交一公局大别山高速鸡商段施工员,户籍地为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刑事拘留,8月4日被商城县公安取保候审,10月13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燕,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锋,*,1981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商城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取保候审,10月13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22】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鑫犯职务侵占罪,张建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祥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鑫及其辩护人朱燕、被告人张建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7日、7月8日、7月10日被告人金鑫利用在中交一公局大别山高速鸡商段项目部工作的职务便利,三次窃取施工现场的成品钢筋19.03吨,非法获利37684

元。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窃取钢筋总价值82209.6元。被告人张建锋明知收购钢筋系非法取得,仍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并销赃,非法获利约5000元。2022年7月10日,被告人金鑫、张建锋在运送盗卖钢筋途中被商城县公安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金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金鑫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金鑫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金鑫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建锋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金鑫、张建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被告人金鑫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金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

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自己管理的财产可以随便处理,因而触犯法律,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金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2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建锋在运送钢筋过磅称重的路途中被现场查获,被盗6.28吨钢筋被公安依法扣押并发还受害单位。被告人金鑫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684元,已由公安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金鑫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金鑫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张建锋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由公安依法扣押。金鑫、张建锋均无犯罪记录。经商城县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后认定:金鑫、张建锋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村无不良影响。金鑫系大别山高速鸡商段JSSG-3工区涵洞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需在施工期间(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现场主持工作。

案发后,商城县公安另扣押被告人金鑫银灰色苹果牌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张建锋号牌为豫S1××**白色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琉璃黑A**型OPPO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金鑫、张建锋的供述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车辆轨迹视频监控截图、现场查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发还清单及返还照片、夏某1手机收钢筋及付款转账照片、黎某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及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再生物质收购结算单、大别山高速鸡商段JSSG-3项目钢材结算表、商城

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谅解书、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别山高速鸡商段JSSG-3经理部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葛某、殷某、陈某、孙某、刘某1、刘某2、高某、吴某、夏某1、黎某、夏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张建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金鑫犯职务侵占罪,张建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2022年7月11日凌晨,张建锋在运送钢筋过磅称重的路途中被现场查获,故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金鑫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建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没有犯罪前科,金鑫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村无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金鑫的辩护人提出金鑫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建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商城县公安扣押的被告人张建锋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四、商城县公安扣押的被告人金鑫银灰色苹果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张建锋号牌为豫S1××**白色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琉璃黑A**型OPPO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邹建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徐露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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