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扉诈骗刑事判决书

黄扉诈骗刑事判决书


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专业音响)

黄扉诈骗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工作的本市南京东路XXX号XXX楼三宝粥店内,以玩游戏为名骗得同事膝某某价值人民币2,281元的三星N7100手机一部后逃逸。

2014年9月2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身穿厨师服至本市杨浦区凇沪路XXX号中环国际大厦5楼四川香天下火锅店,向该店保安曾某某谎称自己是该店的工作人员,按照“刘总”的要求将店内的收银箱拿走,在骗得曾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装有人民币2,745元的收银箱带出店后占为已有。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延吉中路XXX号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人民币2,000元和厨师上衣一件。

案发后,人民币2,00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四川香天下火锅店。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膝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贾*、曾某某的证言,上海香*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9月份四川香天下火锅店五角场店收银交接班记录,案发现场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三星N7100手机发票,上海市

*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厨师上衣一件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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