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仪、严沈涛、钟陈翀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王俊仪、严沈涛、钟陈翀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2023年12月12日发(作者:32寸液晶电视有多大)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公诉机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仪,*,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2019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斌、褚茜茜,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沈涛,*,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2015年2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月3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钟陈翀,*,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炜,*,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2016年7月23日因嫖娼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黄桔利,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嘉明,*,199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仲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同年6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仪、严沈涛、钟陈翀、杜炜、于嘉明、马仲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仪及其辩护人胡斌、严沈涛、钟陈翀、杜炜及其辩护人黄桔利、于嘉明、马仲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俊仪在WinPoker手机赌博软件上申请成立“名门俱乐部”,设立工作室,先后招揽被告人钟陈翀、严沈涛、杜炜、于嘉明、马仲佳及周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客服,在网络上发布赌博信息,吸引他人成为“名门俱乐部”的会员,会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按1:1的比例从“名门俱乐部”兑换信用分后,在WinPoker手机赌博软件上进行赌博活动,并按信用分计算赌博输赢额,“名门俱乐部”则通过WinPoker手机赌博软件从会员赌博盈利中抽头3%,并获取系统给予的“JP”抽头、赌博保险金等分成,期间涉及赌资共计3400余万元,非法获利120余万元。被告人严沈涛、钟陈翀、杜炜、于嘉明、马仲佳负责办理会员申请、会员赌资上下分、发布网络赌博信息广告、记账等工作。其中,被告人严沈涛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上述工作室上班,涉案赌资共计3200余万元,个人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钟陈翀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上述工作室上班,涉案赌资共计3400余万元,个人获利7万余元;被告人杜炜于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上述工作室上班,涉案赌资共计1000余万元,个人获利19700元;被告人于嘉明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上述工作室上班,涉案赌资共计1000余万元,个人获利8150元;被告人马仲佳于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上述工作室上班,涉案赌资共计340余万元,个人获利54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仪、严沈涛、钟陈翀、杜炜、于嘉明、马仲佳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俊仪系主犯,被告人严沈涛、钟陈翀、杜炜、于嘉明、马仲佳系从犯。六被告人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俊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沈涛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钟陈翀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判处被告人杜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嘉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被告人马仲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王俊仪、严沈涛、钟陈翀、杜炜、于嘉明、马仲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张某、方某、孙某、郗某、顾某、吕某1、钱某1、于某、季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王俊仪、严沈涛、钟陈翀、杜炜、于嘉明、马仲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俊仪的辩护人提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关于量刑有如下意见:本案系共同犯罪,但不应该区分主从犯,对被告人王俊仪主犯的定性与其行为不符;因为被告人王俊仪系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在此情况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中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过高。 被告人杜炜的辩护人提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杜炜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仪、严沈涛、钟陈翀、杜炜、于嘉明、马仲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俊仪系主犯,被告人严沈涛、钟陈翀、杜炜、于嘉明、马仲佳系从犯。对于从犯,本院根据其在犯罪事实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关于被告人王俊仪的辩护人提出的不应区分主从犯,以及并处罚金35万元过重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仪系本案犯罪行为的发起者、组织者,在犯罪活动中具体安排人员分工、发放工资等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并处罚金的量刑应结合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危害性、获利情况等综合确定,结合其犯罪事实,案涉赌资、共同获利情况,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杜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俊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严沈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钟陈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杜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于嘉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马仲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于嘉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50元,被告人马仲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5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王俊仪、严沈涛、钟陈翀、杜炜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1号GAMEMAX牌电脑一台、手机13部(含苹果6SPLUS手机2部、苹果6PLUS手机10部、苹果X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伟强 人民陪审员 武秋华 人民陪审员 史建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童 蕾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num/1702369820a1208857.html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

  • 暂无评论

联系我们

400-800-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admin@example.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