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琼,李爱凤,许桂燕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决书

黄建琼,李爱凤,许桂燕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决书


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最新汽车报价大全)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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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捕前租住陕西省宝鸡市,2021年8月25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班明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捕前租住陕西省宝鸡市,2021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吴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捕前租住陕西省宝鸡市,2021年8月25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红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捕前租住陕西省宝鸡市,2021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侯仙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捕前租住陕西省宝

鸡市,2021年8月25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桂燕,*,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捕前租住陕西省宝鸡市,2021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22年7月24日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捕前租住陕西省宝鸡市,2021年8月25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建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捕前租住陕西省宝鸡市,2021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22年5月24日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淑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捕前租住陕西省宝鸡市,2021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22年5月24日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班明金、李爱凤、黄吴会、谢红梅、侯仙梅、许桂燕、杨海、黄建琼、罗淑清犯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

***********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明金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以被告人李爱凤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以被告人黄吴会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谢红梅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被告人侯仙梅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以被告人许桂燕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杨海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黄建琼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罗淑清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班明金退赃款14439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田某某、刘某乙、微信名“迪”的涉案被害人、微信名“傻瓜”的涉案被害人;对被告人许桂燕退赃款发还被害人孟某某3950元、被害人吴某某5089元、微信名“南方少年”的涉案被害人2076.4元;责令被告人班明金与李爱凤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微信名“迪”、“傻瓜”的涉案被害人的剩余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班明金、李爱凤、黄吴会共同退赔被害人田某某剩余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班明金与黄建琼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乙剩余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黄建琼退赔被害人罗某某经济损失480元、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469.99元;责令被告人谢红梅退赔被害人陈某丙经济损失15937元、被害人邱某某经济损失1374元、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150元、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301元;责令被告人侯仙梅退

赔被害人阿某某经济损失400元、被害人邵某某经济损失5227.34元、被害人邹某某经济损失6530元、被害人代某某经济损失900元、被害人鲜某某经济损失772.1元、被害人翁某某经济损失3元、被害人胡某甲经济损失5.2元、微信名“君”的涉案被害人经济损失104元;责令被告人杨海退赔侯仙梅经济损失3644.99元、退赔被害人胡某乙经济损失1088.88元、被害人顾某某经济损失3300;责令被告人罗淑清退赔被害人金某某经济损失1574.99元、被害人司孟经济损失784元、被害人苏某某经济损失1464元、被害人郝某某经济损失1402.72元。对查扣的涉案班明金VIVO手机一部、DOOV手机一部、被告人李爱凤Redmi手机一部、蓝色软皮笔记本一本、被告人黄吴会VIVO手机一部、绿色封皮笔记本一本、被告人谢红梅蓝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尾号1710中国银行卡一张、被告人侯仙梅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许桂燕黑色oppoR15手机一部、被告人罗淑清华为NOVA5i手机一部,依法收作案证,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爱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爱凤、原审被告人班明金、黄吴会、谢红梅、侯仙梅、许桂燕、杨海、黄建琼、罗淑清犯诈骗罪的事实和情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爱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爱凤撤回上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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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齐志远

审 判 员 吕 梁

审 判 员 龚培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华国

书 记 员 麻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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