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四维0102卫星)
天眼查曲靖麒麟区法院2022年张涛的盗窃案判决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涛在鞍山市铁东区新世界七楼优士健身俱乐部男更衣室内,将被害人张久东的更衣箱打开,盗窃人民币10000元、加拿大币400元(价值2212.44元人民币)、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82.5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涛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所盗物品中没有加拿大币。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涛在鞍山市铁东区新世界七楼优士健身俱乐部男更衣室内,将被害人张久东的更衣箱打开,盗窃其包内人民币100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涛将手机出售获利人民币500元,连同其所盗赃款一并被其挥霍。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83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久东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25日14时10分许,
我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新世界优士健身去打乒乓球,在更衣室换衣服时将一个棕色的手包放在更衣箱内。当日16时10分许,我回到更衣室内准备换衣服时,发现我的更衣箱密码锁开了,包内10000元人民币、400元加币、还有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不见了。我喊保洁的说我丢东西了,保洁的说刚才有一个30多岁偏瘦的男子还让我照看一下这个箱呢,之后我就报警了。
2、证人范世利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一天14时许,我在站前优士健身俱乐部上班时,有一名30岁左右、身高大约174厘米、短发、说话结巴的男子,让我帮他看着点一个更衣箱,并说他两分钟就回来。当天16时许,另一名男子来到这个更衣箱前,打开更衣箱后发现丢失了10000元人民币、4张百元面值的加币、一部苹果手机,这时我才知道是有人偷东西了。
3、被告人张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5月25日下午,我从新世界南边的楼梯上到了7楼,我走到一个男士更衣室发现有个柜子门开着点缝,我看没有人注意就打开柜子,将里面的苹果手机从柜子里拿出来放在裤子兜里,然后喊来了那里的打更的人,让他看着柜子,我把柜子门关上后就从健身俱乐部的后门逃走了。偷来的苹果手机我用了大概十多天,不怎么会用,就以500元的价钱卖给了创先门前收手机的人了,卖手机的500元被我挥霍了。
4、鞍山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队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范世利辨认出案发时让其帮看柜子的人就是被告人张涛。
5、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明:案发现场周边过道情况。
6、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2783元。
7、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涛的前科及释放情况。
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经被害人张久东报案,被告人张涛被抓获归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27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涛提出其没有盗窃加拿大钱币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仅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张久东的陈述,没有提出其他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印证,故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涛于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应在一年二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涛违法所得一万元,并返还给被害人;
三、责令被告人张涛退赔人民币二千七百八十三元,并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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