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发(作者:局域网远程桌面工具)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部分真题及答案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
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
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
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
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
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因为赵某即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
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
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
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有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
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
不但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有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
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
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
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
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
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因为只有一个行为,
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
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
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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