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023年12月4日发(作者:女生买13寸还是14寸笔记本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 )邮箱: Jiufu@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标    签】诺基亚公司,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6﹞1211号【发文日期】2006-12-15【实施时间】2006-12-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乐税网( / )邮箱: Jiu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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