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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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u盘安装xp系统教程)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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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192号

成文日期:199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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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

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

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

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

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

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

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

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

同或证明材料。(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

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

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

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失

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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