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拾贝壳科技有限公司、张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广州拾贝壳科技有限公司、张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vivo最新款)

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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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拾贝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

区小谷围街贝岗村青云坊二巷2号之三401

法定代表人:冯建科。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奇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明,*19896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

阁县。

原告广州拾贝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4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

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拾贝壳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奇威在线参加诉讼,被告张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

在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

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租赁平台:人人租机

二、下单租赁时间:2021329

三、订单编号:2***********

四、出租人:原告

五、承租人:被告

六、租赁物:华为P40Pro手机一台

七、租赁套餐:华为p40pro8+256G一年起租可买断

八、租赁期限:202141日至2022331

九、押金情况:设备押金为5605元,已冻结押金800

十、租金:总租金为7621.2元,分12期支付

十一、买断价:7622.8

十二、合同签订情况:202132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

告作为乙方、案外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通

过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第12.3条约定:“乙方

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甲方和乙方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

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

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第12.4

约定:“在乙方失信的情况下,自乙方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

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甲方或通过人人租机平台(丙方)支付买

断款。买断款的计算方法如下:(1)乙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甲

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买断款=买断价-

已付租金-已付押金。”

十三、租赁物交付情况: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

SF11***********)交付,被告于202142日签收,并在

“签收回执单”上签字。

十四、已付租金:第1-4期租金,合计2540.4元。

十五、违约情况:2021731日第5期交租日开始,超过

7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

十六、通知履行情况:原告通过微信方式通知被告履约,但

被告未履约。

十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断款

428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从

2021731日开始,超过7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按照《租赁

服务协议》第12.312.4条的约定,应当支付买断款4282.4

(买断款=买断价7622.8-已付租金2540.4-已付押金800

元)。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拾贝壳科

技有限公司支付买断款428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明负担。原告广州拾贝壳科技有

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由

被告张明在上述履行期内向其直接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咏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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