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vivo最新款)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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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拾贝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
区小谷围街贝岗村青云坊二巷2号之三401。
法定代表人:冯建科。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奇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明,*,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
阁县。
原告广州拾贝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
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拾贝壳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奇威在线参加诉讼,被告张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
在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
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租赁平台:人人租机
二、下单租赁时间:2021年3月29日
三、订单编号:2***********
四、出租人:原告
五、承租人:被告
六、租赁物:华为P40Pro手机一台
七、租赁套餐:华为p40pro8+256G一年起租可买断
八、租赁期限: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九、押金情况:设备押金为5605元,已冻结押金800元
十、租金:总租金为7621.2元,分12期支付
十一、买断价:7622.8元
十二、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3月2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
告作为乙方、案外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通
过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第12.3条约定:“乙方
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甲方和乙方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
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
(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第12.4条
约定:“在乙方失信的情况下,自乙方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
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甲方或通过人人租机平台(丙方)支付买
断款。买断款的计算方法如下:(1)乙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甲
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买断款=买断价-
已付租金-已付押金。”
十三、租赁物交付情况: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
SF11***********)交付,被告于2021年4月2日签收,并在
“签收回执单”上签字。
十四、已付租金:第1-4期租金,合计2540.4元。
十五、违约情况:2021年7月31日第5期交租日开始,超过
7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
十六、通知履行情况:原告通过微信方式通知被告履约,但
被告未履约。
十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断款
428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从
2021年7月31日开始,超过7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按照《租赁
服务协议》第12.3、12.4条的约定,应当支付买断款4282.4元
(买断款=买断价7622.8元-已付租金2540.4元-已付押金800
元)。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拾贝壳科
技有限公司支付买断款428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明负担。原告广州拾贝壳科技有
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由
被告张明在上述履行期内向其直接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 瑾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易
书 记 员 黄咏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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