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发(作者:显示器黑屏)
湖北药之家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众康店、石海产品销售
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23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志敏张汉梅宋顺国
【审理法官】田志敏张汉梅宋顺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北药之家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众康店;石海
【当事人】湖北药之家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众康店石海
【当事人-个人】石海
【当事人-公司】湖北药之家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众康店
【代理律师/律所】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江
【代理律所】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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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药之家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众康店
【被告】石海
【本院观点】石海对药之家药房新众康店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药之家药房新
众康店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药之家药房新众康店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与本
案无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
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
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物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明确将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对于“职业
打假人”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未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者之
外。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鉴于我国目前食
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峻现状和特殊性,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药品领域中的
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未作出限制,即目前不因其牟利性打假而否定食品、药品领
域中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本案中,虽然石海可能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可能有专门以
知假买假后索赔获利的意图,但因其所购商品为食品,故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保护的消费
者。故药之家药房新众康店上诉称石海不是消费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石海
在一审提交了其在药之家药房新众康店处购买涉案产品时的视频资料及购买时的微信付款凭
证。视频资料与微信付款凭证能相互印证石海在药之家药房新众康店购买涉案产品。药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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