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年4月22日发(作者:)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7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35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

【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

【当事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

【当事人-个人】李增和

【当事人-公司】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王菁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何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远妞妞广东鹏浩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菁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何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远妞妞广东鹏浩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菁何平远妞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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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

【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

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向本院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李增和所述的症状是否会由于手术部位的神经损伤及神

经牵拉所致,导致该症状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哪些;2、李增和是否有手术指征,申请人为其实

施的手术方案是否违反诊疗常规;3、如申请人的诊疗存在过错,与李增和所诉后果间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如存在,比例多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在诊

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则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妥当。 关于北京大学深圳医

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

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

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

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判断医务人员是

否存在过错,一般应通过鉴定判断其是否达到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但是该法第五十八条规

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

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前述情形,则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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