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


2024年3月5日发(作者:结束任务管理器是哪个键)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

一、学习法律、敬畏法律、依法办事

1、法律效力位阶:宪法、专业法、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在工作实践再学习再理解

3、种子法立法思想

(1)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

(2)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和经营 和使用

(3)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

(4)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4、种业管理的重点

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数、质量安全;

维护公平、公正的种业环境。

5、查办种子案件的基本要求

(1)讲依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或找不到法律依据的,不要主观臆断,更不能自作主张,要关注全国人大、最高两院、农业部的相关解释。

(2)讲程序。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3)讲证据。查案件就是查证据。

二、种子资源与品种保护

1、种子资源: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DNA和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国家依法保护种子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子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子资源,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种子资源目录;国家对种子资源享有主权。

2、品种: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与生物学特征稳定一致;有适当的名称。重点强调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

3、新品种保护:育种单位或育种人对自己选育或发现新的新品种(材料)可以依法申请保护。申请的条件: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和名称。保护期限15年,20年。(临时保护)

4、品种侵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维权。

(1)品种侵权案管辖: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属自诉案。受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成,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假冒侵权品种案管辖: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材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品种审定

1、品种审定通过标志是审定公告(第16条)安排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品种不能视为通过审定(农政函【2001】3号)

2、“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含义:未经国家级和省级审定通过;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农办政函[2006]8号)。

3、越界种植就是超区域种植,视为未审定品种种植。

4.“引种”的含义(第17条)

(1)须经审定并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经相邻省农业部门同意,在该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种植

(2)引种时,应在推广地区依照《农技推广法》规定先行试验,证明具有适用性

(3)同意引种的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不受面积限制(农办政函[2006]8号)

5、销售行为,可作为认定经营、推广的依据(第17条)

(1)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农政函[2001]3号)

(2)如果育种者提供的试验示范用种是有偿的,存在买卖关系,则属于销售行为,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种子销售的规定。(农办政函[2006]8号)

6、少量销售也属经营、推广(第17条)

销售数量可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予以考虑.

违法经营户无法承担1-5万元罚款怎么办

(1)实事求是,情节较轻的,从轻或免予处罚;严重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代销的、属分支机构的,可处罚委托人、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

7.赠送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推广?

如果以种子名义针对不特定对象赠送,可以视为推广行为,例如买一赠一 行为。

8.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品种,至少应当标注种子销售省审定编号(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5条)

未标注的,按种子法第62条第2项“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农办政[2003]13号)

9.种子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可否按未审定处罚

(1)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外销售,就应按未审定处罚。

(2)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销售,只能按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停止推广的种子(退出品种)能否按未审定处罚

(1)不宜,法律未规定

(2)重点在宣传,使农民和经营户了解

四、种子生产

1、什么是商品种子生产

以销售为目的开展的种植、采收和凉晒过程,才能称为商品种子生产。

《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农办政函[2013]21号)

2、种子生产所在地(产地)

指农作物商品种子种植地的行政区划范围。

(农办政函[2012]51号)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如向日葵,我省是主要农作物,云南省不属,如企业在云南省生产,并申请办理许可证,云南应依法核发生产许可证。

3、申办生产许可证,为什么要提交生产品种的审定证书

(1)种子法仅从生产地点、资金、设施、人员方面提出要求;销售时该品种必须通过审定(未审已生产);转基因种子,无论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都应取得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并要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提交。

4、生产许可不审查“制种面积”

(1)种子法只要求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许可办法也未作此项要求

(2)制种面积和生产规模属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

(3)不能将制种面积超规模认定为“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5、可免于提交的含义

是对已取得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者,且其持有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免于提交《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内容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农办政函[2012]51号)

6、生产许可证过期收获种子是否属无证生产

不属于,以播种时间为依据。

7、种子生产档案:《种子法》第25条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否则,按《种子法》第62条处罚, 责令改正,处以1000-10000罚款。

8、种子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要求种子生产者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产面生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县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许可管理办法》

9、种子生产许可证注销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公告。

一、种子生产者停止生产活动1年以上;

二、种子生产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10、重新办证期限要求

规定重新申请种子生产证的,应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五、种子经营

1、只要有经营行为,除四种情形外,都应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农民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获得许可的种子经营者在其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的、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2)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只要有销售行为,即使是“试验示范”,也要依法取得许可。

(3)未取得经营许可分装的,按第60条无证经营处罚。

对两种可不办证的要求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

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2、分支机构备案虽具有强制性,但不是许可

(1)备案是一种书面报告行为,目的在于使备案机关了解有关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不需要备案机关“准予备案”

(2)接受备案后经审查发现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查处

(3)备案具有强制性,不备案的适用第62条第5项处罚,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分支机构备案机关及内容

(1)向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管理机关和原发证机关。

(2)备案材料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所在位置地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

4、在异地取得许可的种子经营者的种子能否在本地销售

(1)种子经营许可不是单纯的销售许可,而包括了种子的加工、包装。

(2)关键看是否当地取得审定,而不是在哪里获得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内外均可销售。

(3)在许可的有效区域外委托代销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取得许可。

5、种子进入市场后,经营许可证到期能否销售?

不能。要提醒企业和经营户进种时要留心

但也应区别对待,若已重新取得或正在办证,可人性化管理。

6、转委托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400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未经同意而转委托的,属于不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可以按无证经营处罚。

7、对经营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如何处罚

(1)未标注许可证号的,按第62条第2项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处理

(2)标注假许可证号的,原则上可以同上处罚,但可视情节可从轻、减轻、免予处罚

(3)如果存在种子质量等问题,可适用假劣种子等条款处罚

8、什么是种子经营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

(1)种子经营是对种子进行加工(清选、分级、干燥、包衣)、包装、标识和销售等活动的统称;

(2)调回种子在库房、市场被抽检,后因其它原因未销售退回,应认定为存在经营行为,具体处罚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依照59条从轻或减轻处罚。

9、种子经营档案:

《种子法》第36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没有种子经营档案,可按《种子法》第62条 责令改正,处以1000-10000罚款。

10、台帐算不算经营档案

(1)只要能清楚记录种子来、去流向、数量、质量情况,可视为经营档案,但应至少保存2年;

(2)种子企业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种子包装与标签

1、种子包装

(1)《种子法》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2)散种子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以1000-10000罚款。

2、标签形式

(1)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2)只要求相应图案或文字固定于种子包装物表面或内外,不易脱落。种子标签内容可以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

(3)与伪造、涂改标签或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区别开来

3、是否必须附内标签

不必须。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必须印制在包装物外

4、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是否属于广告

(1)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5、标签标注内容

(1)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审定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未要求标注质量保证期

(2)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

(3)企业标注的,属于对使用者的承诺,要受保质期的约束

6、标签标注与公告不一致,能否适用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

(1)不能,可适用第62条第2项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处罚。

(2)如果更改的是种子种类、品种,应按假种子处理(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7、应包未包、应标未标怎么处理

(1)按62条,责令改正,处以1千至1万的罚款。监督其包装、标识。

(2)加强检查。未改正的可以再次处罚。

(3)加强抽检。查处假劣种子问题。散装与假劣是两个概念,不能仅因为散装就认定假劣

8、种子商品名混乱

已出台《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销售农作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假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七、种子质量

1、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品种的真实性有问题、商品粮当种子、大田用种冒充原种均属假种子。

2、假种子查处(以种子法59条处罚)

还要考虑是否构成犯罪。一看造成损失,二看销售金额。

无损失金额或不到2万元,看销售金额是否到5万以上,达到就移送司法。如销售金额不到5万,但货值金额到了15万;或者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也应移送。

3、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特殊情况下使用低于国家标准的种子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5、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符,也全部为真,但并非正牌企业生产

(1)受品种权保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受品种权保护:包装者往往没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可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罚;也可按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处罚。

6、日常检验不适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办政函[2006]22号)

 《办法》调整的是根据全国抽查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的有计划的种子质量监督活动

 农业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的种子的检验和查处活动,不需要制定计划,不需要持有《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7、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大面积推广造成损失的,也应赔偿(农办政函[2007]76号)

8、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

(1)时间:必须在农作物生长期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

(2)提出申请: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以双方共同提出,也可单独提出申请;

(3)专家组成及条件:3人以上单数,由育种、栽培、植保、土肥、管理等方面高级技术职称,本专业领域5年以上经历。

(4)鉴定程序和方法:现场查看,全面了解,综合评判。气候、种子处理、田管、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其他地块、同品种其他批次、同类作物其他品种、肥力等其他影响因素。

(5)制作“现场鉴定书”:申请人信息(名称、住址、申请受理时间)、调查材料、鉴定过程、鉴定结论、专家名单及签名、需说明的问题。

(6)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申请人不到终止鉴定。

(7)缴纳费用。

9、哪些情形下,可以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1)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4)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约定要求的;

(5)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八、种子广告

种子法17条:未审定不得发布广告

种子法37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无罚则、可操作性不强、造成执法空白

1、未审定不得发布广告。

必有经营、推广行为,可按未审品种处罚。

2、与审定公告不一致。虚假广告,《广告法》第37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种子法》62条,标签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

九、其他相关问题

1、蔬菜种子管理。

(1)蔬菜种子是非主要农作物,不需审定、不办生产许可证、质量指标不全,但易出质量问题。

(2)标签标注内容的质量指标、性状描述、种植区域等是种子经营者对种子使用者的质量承诺,是蔬菜种子管理的重要依据。

(3)发生蔬菜种子质量纠纷可进行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2、种子生产商

种子生产商:是指种子加工、包装企业,即种子经营活动的企业,而不是种子生产活动的企业。

见标管理签办法12、13条;

标签通则5.1.3或5.1.7内容。

生产商与经营许可证是对应的;种子产地与种子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是对应的。

3、种子违法所得。

(1)农业部对种子、农药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的解释是销售收入。

(2)工商部门的解释是销售收入减去成本

4、种子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种子法56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管理。

(2)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业、林业行政主管理部门违反种子法规定,对不具体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种子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好几个关系

 种子管理与综合执法的关系

情同手足,要配合、支持、搞好团结

 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企业的关系

服务 帮助 监督

 种子行业协会与种子管理机构的关系

民间组织 桥梁纽带 不可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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