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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付兴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案
文档制作:法缘博客
【审理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9)甬慈刑初字第151号
【审理日期】2009.03.13
问题提示:入室盗窃未遂,但被害人因受惊吓造成自身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
抢劫罪
【要点提示】
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因受惊吓而造成的损害应是盗窃罪或非法侵入住宅
罪的量刑情节,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刑初字第151号(2009年3月13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付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8月29日,被告人
罗付兴先后至慈溪市观海卫镇的卫里家园、南市苑及古塘街道的华泰家园小区
,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10710元及老凤祥千足黄金金条3条、铂金嵌宝戒指
1枚、铂金项链1条、方正E400型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旭日410M型笔记本电脑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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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曲星数码相机1架、诺基亚2230型移动电话机1部、软中华香烟4条、黄鹤楼
香烟1条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72035元。2008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付
兴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华泰家园小区6号楼101室陆月华家行窃,为逃避抓捕,被告
人罗付兴刀刺陆月华腹部,致被害人陆月华被刺后跌落在床下受伤。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陆月华外伤致右股骨大结节骨折,予保守治疗,目前右肩关节功能部分
受限,此伤已构成轻伤;右腹股沟遗留3.2厘米疤痕,此构已构成轻微伤。公诉
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付兴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
罗付兴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损伤,其行为已转
化成抢劫罪。被告人罗付兴抢劫犯罪未遂。被告人罗付兴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
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付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其没有刀刺被害人
陆月华腹部。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盗窃事实
2007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付兴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里家园,采
用爬窗手段进入该小区A幢601室丁毅家,未窃得财物。
2008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罗付兴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市苑,采用爬窗手
段进入该小区3幢602室张建娥家,窃得人民币40余元和铂金嵌宝戒指1枚、马生
肖玉1块、铂金挂件1件(金首饰及玉均无法估价)及电费、电话费存折等财物。
2008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罗付兴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里家园,采用爬窗
手段进入该小区14单元505室梁志东家,窃得人民币500元及方正.E400型笔记本
电脑1台、文曲星数码相机1架、诺基亚2230型移动电话机1部,物资价值人民币
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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