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联想k920参数)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洪波,*,1976年3月18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
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无
业。2009年7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2012年7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1
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13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劳
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22年1月17日因盗窃被行政
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
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2】923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洪波至青岛市黄岛区××路
××街过道内,盗窃徐兵停放在过道内的电动自行车前筐内一部
vivox23型手机,后李洪波将盗窃的手机销赃。
2022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洪波至青岛市黄岛区商城家
家悦超市北侧天桥楼梯下,盗窃姜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上
的1组电瓶,后李洪波将盗窃的电瓶以80元的价格销赃给丁术
河,李洪波盗窃的电瓶被办案机关查获发还被害人姜某。
2022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洪波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办石桥
幼儿园门口,盗窃杨某放在此处的一个黑色背包,内有现金300
元、1条手工项链、1套校服、1部华为手机及充电器等物品,后
李洪波将盗窃的手机以45元的价格销赃给赵梓敏,李洪波盗窃的
手机等物品被办案机关全部查获发还被害人杨某。经认定,被盗
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李洪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
告人李洪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洪波有
前科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
法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洪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
的,折抵13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8月30日
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洪波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4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媛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num/1711352466a1890907.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