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第三人提到执行异议之诉之诉用)

民事起诉状(第三人提到执行异议之诉之诉用)


2024年4月6日发(作者:)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申请执行人):****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申请执行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三人(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冀0528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

2、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冀0528执107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3、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及(20**)

冀0528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4、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冀0528执1073号通知书;

5、确认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年4月2日扣划的原告****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建行账户内的存款951098元系原告财产,并将该951098元返还给原告;

6、请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不要将属于原告的财产951098元支付给被告****电子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

20**年4月4日,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晋法院)在审理被告****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20**)

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及(20**)冀0528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

原告协助冻结**电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到期债权951098.3元,冻结期限1年,20**年4

月4日至20**年4月4日,原告不得向**电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0**年4月16日,江

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邮法院)在审理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

中大公司)与原告、**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苏1084民初

26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原告的银行存款4061098元。

20**年5月17日,高邮法院作出(20**)苏1084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

向扬州中大公司支付货款4061098元。原告不服,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扬州中院)提出上诉。20**年6月22日,原告向宁晋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请求宁晋

法院解除冻结。20**年8月21日,宁晋法院向原告送达了(20**)冀0528执1073号通知

书,要求原告将**电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到期债权951098.3元,汇至宁晋法院账户。

20**年8月22日,原告向宁晋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告知宁晋法院:**电缆有

限公司对原告是否享有债权以及**电缆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扬州中大公司是否有.效存在

争议,扬州中院正在审理中。请求宁晋法院终结对原告的强制执行。

20**年9月11日,扬州中院作出(20**)苏10民终1880号民事判决,认定**电缆

有限公司与扬州中大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定原告向扬州中大公司支付货款

3480941.4元。20**年10月9日,高邮法院扣划了原告的银行存款3616648元。

20**年10月12日,原告向宁晋法院递交了《关于**电缆有限公司对****能源公司到

期债权已转让的情况说明》及扬州中院(20**)苏10民终1880号民事判决,告知宁晋法

院:扬州中院二审认定**电缆有限公司与扬州中大公司之间债务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电

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能源公司的4061098.3元转让给扬州中大公司,判定国网湖北综

合能源服务公司向扬州中大公司支付货款。请求宁晋法院解除协助执行义务。

20**年11月22日,****能源公司向宁晋法院递交了《解除冻结申请书》,告知宁晋

法院:**电缆有限公司对****能源公司仅有一笔债权4061098.3元,扬州中院二审认定**

电缆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扬州中大公司合法有.效,且已被高邮法院扣划,**电缆有限

公司与原告之间已无债权债务关系。请求宁晋法院解除对原告银行账户的冻结。20**年4

月2日,宁晋法院扣划了原告的银行存款951098元、3087806元,合计4038904元。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宁晋法院冻结并扣划原告的银行存款951098元的执行行

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宁晋法院应将扣划的951098

元返还给原告。

第一,原告在执行案件中是协助执行义务人,不是被执行人,自始至终未违背宁晋法

院(20**)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及(20**)冀0528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

书确定的协助执行义务,未向**电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第二,原告在收到宁晋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后,及时将该案涉债权在高邮法院和扬州

中院的审判情况书面告知了宁晋法院,明确对案涉债权提出异议,请求宁晋法院解除协助

执行义务及冻结措施;

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对原告仅有一笔债权4061098.3元,扬州中院生效判决已经认

定**电缆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扬州中大公司合法有.效,判定原告向扬州中大公司支付

货款,并且该款项已经被高邮法院予以扣划,至此原告与**电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

已结清,**电缆有限公司不再享有对原告的债权,原告不再负有协助冻结债务的义务及将

该债权汇至宁晋法院账户的义务,宁晋法院于20**年4月2日扣划的951098元实为原告

的财产。

综上所述,宁晋法院冻结并扣划原告的银行存款951098元的执行行为,违反法院规

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宁晋法院(20**)冀0528执107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依法应

予撤销,宁晋法院应将951098元返还原告。与此同时,案涉债权已被高邮法院扣划,原

告协助冻结债权的义务及将案涉债权汇至宁晋法院账户的义务,丧失了履行的前提和基础,

宁晋法院(20**)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及(20**)冀0528执保141号协助

执行通知书和(20**)冀0528执1073号通知书,依法也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诉状副本2份

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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