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发(作者:)
北京易思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韦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3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
【审理法官】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易思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韦刚
【当事人】北京易思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韦刚
【当事人-个人】韦刚
【当事人-公司】北京易思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北京市中逸律师事务所;胡居洪北京市中逸律师事务所;李印隆北京炜
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北京市中逸律师事务所胡居洪北京市中逸律师事务所李印隆北京炜衡
(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华胡居洪李印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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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逸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易思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韦刚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韦刚发布的涉案言论是否侵犯易思汇公司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提到的
(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440号公证书,其中载有:科技唆麻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跨境交学费的便宜不要贪》,系易思汇公司另案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除上述公证书
内容外,一审法院查明的(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440号公证书记载的其他内容,系
(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400号公证书所载内容。对此,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审理查
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韦刚发布的涉案言论是否侵犯易思汇公司的名
誉权。易思汇公司认为韦刚散布不实言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根据韦刚一审提供的公证
书关于易思汇公司相关的业务报道、易思汇公司与天津异乡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易
思汇留学机构合作推广协议》,以及易思汇公司自己的陈述,能够说明易思汇公司在对外宣
称自己为“留学在线缴费平台,为中国留学生提供方便、快捷、性价比高的全新留学付费渠
道”时,并没有跨境支付牌照。从曾经的“留学在线缴费平台”到现在的“为留学生提供缴
费咨询服务的平台”,易思汇公司宣传口径的变化,亦说明前期宣传存在问题。于普通公众
而言,“留学在线缴费平台”容易使人产生其具有跨境支付资质的误解。故韦刚的涉案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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