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发(作者:无线网卡驱动安装包)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
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
【要点提示】
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
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
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
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
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
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
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
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
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
况作出判断。原则上,安全类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客观真实的评测结果和表
述",即言论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错报、误报,
以及并非明显的表述失当,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2011年4月2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2011年9月14
日)
【案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
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
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
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奇虎360
公司)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和360安全中心网(以下简称"360网")的权利人和经营者,
在安全类软件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发现"360网"向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软
件(以下简称"360隐私保护器")的下载,该软件存在针对 QQ软件的不当行为,且"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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