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温博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温博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年5月3日发(作者:onlyfans无套泄露)

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温博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0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冬梅康玉衡杨玉芬

【审理法官】陈冬梅康玉衡杨玉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温博文

【当事人】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温博文

【当事人-个人】温博文

【当事人-公司】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泽斌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泽斌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泽斌

【代理律所】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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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温博文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猪八戒公司所举证据没有进行认定,未能查

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谁。温博文是猪八戒集团公

司华南区的副总,是猪八戒公司的总经理,全面主持包括人事管理在内的工作,温博文利用

职务便利恶意侵犯猪八戒公司的权益,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获得赔偿的恶意目的。一

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

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据此,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猪八戒公司虽然主张未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温博文,但是猪八戒公司未在法定签约期间后的合理时间内行使法律

赋予其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权,而选择继续用工,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故猪

八戒公司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温博文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差额。一审法院据此支持温博文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猪八戒公司

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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