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鼠标右键突然不能用了)
白素霞、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6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73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李丽周玺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素霞;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白素霞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白素霞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白素霞
【被告】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如一审法院所述,就本案而言,洗浴公司向白素霞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系其存
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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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就本案而言,洗浴公司向白素霞承担侵权责任的
前提系其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
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
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白
素霞应承担证明洗浴公司存在过错的责任。而白素霞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从案涉录像内
容来看,并不能证明洗浴公司就白素霞的倒地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素霞的诉讼
请求正确,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
素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4-30 15:58: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3日18时30分左右,白素霞在洗浴公
司经营的洗浴中心内的汗蒸区域的休息大厅受伤,事发后,白素霞被送往沈阳市第四人民医
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共住院9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于2019年10月24
日出院,出院医嘱记载休4周,2019年11月25日、12月9日、12月23日、2020年1月6
日,沈阳市骨科医院出具了诊断书,记载休半月,上述治疗,白素霞共支付医药费9983.55
元,住院期间,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聘请赵红对其进行护理,约定每日工资280元,
出院后,前往沈阳市于洪区黄文述中医诊所进行康复,共支付20000元。本案审理中,白素
霞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1年4月20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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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白素霞负担。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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