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韩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
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2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贾宇军
【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贾宇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雁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韩雁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韩雁林
【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由佳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由佳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彬由佳
【代理律所】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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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韩雁林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监会具有依法对违反证券
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反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
足行政复议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
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监会具有依法
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
四条规定,证监会具有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根据证券
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公开前,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
四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员。本案中,韩雁林作为现代制药的董事,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即构成内幕交易,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悉该内幕信
息。尽管韩雁林主张,其在2017年3月21日现代制药董事会会议之前,从未打开载有现代
制药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的邮件附件,不知晓该内幕信息内容,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
证据。但证监会在行政程序中并未直接认定韩雁林基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当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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