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2024年4月19日发(作者:电脑的品牌和型号在哪里看)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重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

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XX]124号)

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

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

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

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

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

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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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

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

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

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

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

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

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共页,当前第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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