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发(作者:电脑的品牌和型号在哪里看)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重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
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XX]124号)
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
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
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
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
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
内的;
1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
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
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
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
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
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
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共页,当前第页123
2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xitong/1713515966a2264340.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