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2日发(作者:3d打印机厂家)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信息及网络技术错误或遗漏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保险合同
第一条 请仔细阅读本保单所载全部内容。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各章节、保单明细
表、批单以及附表共同组成。其中,保险合同各章节分为:承保范围;调查、抗辩及和
解;补充支付;承保区域;被保险人资格;责任限额;除外责任;延长报告期;一般条
款;释义。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记名被保险人”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记名被保险人以
及其他符合本保险记名被保险人资格的个人或机构;“本公司”是指提供本保险的三星财
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除记名被保险人外,其他个人或机构也可作为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资
格”中对该等个人或机构及其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是索赔提出制。除另有规定外,本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险人首次收到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的索赔。
第四条 理赔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调查支出或费用,将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
额。
承保范围
第五条 因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过错行为导致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足、
不当之处或危险而丧失其使用功能或预期用途,或记名被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或协议提供
记名被保险人的服务,造成财务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可保合同中的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
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条款仅适用于:
(一)该过错行为必须首次发生在保单明细表所载追溯日期之后且本保险期间届满之
前;
(二)被保险人从相关个人或机构收到财物损失赔偿请求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的
时间,必须在本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合同的“延长报告期”中规定的本公司提供的延长报
告期内,且必须符合本保险合同的“事件通知”中的规定;
(三)如果本公司在上述第(二)项中的有效期间届满后30天内收到书面的索赔通
知书并记录在案,该索赔即视为在有效期间内提出的。
第六条 在本承保范围中:
(一)个人或机构提出财务损失赔偿请求的时间,以下列先发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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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书并记录在案;
2. 本公司自行对索赔进行和解。
(二)由同一个人或机构提出的所有财务损失相关索赔均视为在其首次向被保险人提
出索赔之时提出。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赔付责任限额剩余的金额。本保险合同的
“责任限额”中规定了本公司在本保险项下可赔付的最高赔偿金额。本公司的赔偿责任在
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即行终止。
除本保险合同的“调查、抗辩及和解”和“补充支付”中的规定外,本公司无其他进
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的责任或义务。
调查、抗辩及和解
第八条 依据本保险条款,本公司有权(但非义务)自行决定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要求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如果本公司要求记名被保险
人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则记名被保险人必须从本公司为记名被保险人提供的律师名册中
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后,选择并雇佣一名律师担任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本公司有权行使所有被保险人有关选择仲裁人及在仲裁程序中可以行驶的所有权利,
但该权利不适用于本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仲裁程序。
第九条 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进行辩护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必要的诉讼
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为进行辩护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必
要的诉讼费用,但前提是可保合同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承担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的费用或
义务。
无论索赔或诉讼是否已经提出,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对任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
和解。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中规定了本公司在本保险项下可赔付的最高赔偿金额。本
公司的赔偿责任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即行终止。
补充支付
第十条 补充支付不包括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中规定了本公司在本保险项下可赔付的最高赔偿金额。本
公司的赔偿责任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即行终止。
承保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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