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2024年4月29日发(作者:随身wifi好用吗)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问题背景:

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

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

为普通合伙人

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

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

1、“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

“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

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

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

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

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

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

责任。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

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

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

一致。然而,上述释义虽然权威,但并未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层级,不具备普遍效力;而“国有

企业”在不同时期含义不同,不同部委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概念时指向也不同,故实际存在

与之相悖的情况。各部委对于“国有企业”这一概念有以下不同理解: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比如深天健000090,深圳国资委控股比例

36.35%(根据深天健2022年度报告)。

3)国家发改委口径: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系列

文件,其中《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对“国有企业”概念作出界定:“本指引所称“国

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4)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在工商登记注册中的口径:2022年9月30日,国家统计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其中关于“国有企业”

概念界定如下:“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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