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iphone5s发布会)
诈骗罪与侵占之辨析
兼论刑事案件事实的分析与判断
本文案例启示: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占有财物之前,其客
观方面的虚构事实必须足以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自愿交出财物。侵占罪
文◎吴加明
蒋凤静
的本质是易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合法占有”是一种与价值判断无涉的事实
状态.其内涵更接近于“已然持有”。先前占有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瑕疵,但只要
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原占有人转移交付的判断,仍应认定为合法占有。从分散
的证据中提取案件事实,是司法人员基本能力之一,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
张瑾
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结合常情常理。
【基本案情]2011年3月,犯罪嫌疑人黄某假冒他人
姓名,用事先伪造的他人身份证骗取被害人郝某的信
任。以为其代购苹果牌“iphone4”为名,在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号苹果牌专卖店获取其购机款1万
有二代身份证。就一直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并非专门
为此次代购准备,其事先并无占有该代购款的目的。
一
、
争议焦点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涉
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形成四种
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事
元。后因假身份证被查处而购机未果。被告人黄某遂逃
离现场,并更换手机号、停用QQ号隐匿。2011年5
月。犯罪嫌疑人黄某被抓获。
实清楚正确充分,应向法院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本
案构成诈骗罪.但可以相对不诉。犯罪嫌疑人虚构身份
信息,以代购手机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后逃逸,符合诈
骗罪构成。但鉴于其数额刚达人罪标准.且犯罪嫌疑人
自愿认罪,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宜做相对不起
诉。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嫌诈骗罪,但现有证据不
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宜做存
疑不起诉。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关于使用假
身份证原因的辩解.不足以证明其诈骗的主观故意。第
四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侵占行为,但数额未达到
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做绝对不起诉。
二、法理评析
经检察院审查还有以下事实值得关注:购买苹果
牌“iphone4”需先在其官网登记个人身份信息预约,确
认成功后再由登记人持身份证到现场购买,且每张身
份证最多只能购买两台。被害人郝某为专门从事代购
业务的“黄牛”,为顺利购得更多手机,郝某通过网络向
他人征集身份信息用于登记预约,再由登记人代其现
场排队购买完成代购.郝某每次支付200元给登记人
作为报酬,犯罪嫌疑人黄某便是郝某网上找的登记人。
至于登记人使用的身份信息真假不在其考虑范围,只
要能够顺利购得手机即可。
另据犯罪嫌疑人黄某辩解,其所使用假身份证系
之前为多次献血获取营养费而制作的(社区居委会为
完成献血任务对献血的居民予以一定营养费补助,但
规定一个人一年内献血不得超过两次)。此后因为其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200135]
我们同意第四种观点,本案不构成诈骗罪而属于
侵占行为,但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应认定为不构成
犯罪
2011年第1O期(经典案例)/总第134期
(一)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为了达到多购买之目的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预约并
诈骗罪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对方陷
雇佣其前去完成代购。至于被雇用人使用的身份信息
是真是假,都不足以影响其雇佣、委托代购的决定。正
如被害人陈述所言“我没有办法核实提供身份人的信
息,只能以买到手机为结果”。换言之,被害人郝某着眼
入认识错误或继续维持既有的错误——对方基于认识
错误自愿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
受损失。仔细分析本案的前因后果,其并不符合诈骗罪
的主客观要件。
1.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并非产生于占有财物之
于能够顺利买到“iphone4”,至于代购人使用的身份证
是真是假,不在其考虑的范围,只要能够顺利买到即
可。因此可以推断。犯罪嫌疑人的用假行为并不足以影
前。行为与责任同在,行为人只对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
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不能追求无责任
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的责任,这是现代刑法认定
犯罪和刑事责任有无的基本原则。[1]“刑事责任要求单
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
或者更确切的说,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必须激发其身体
行为实施特定犯罪。精神状态在罪与罪之间是不可互
换的。”[2]也即主观犯意必须先于客观犯罪行为,至迟
应与犯罪行为时候同时产生,而不可能后于犯罪行为。
所以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占有财物之前,
响被害人的决定,也即被害人并非被欺骗而交付财物。
综上所述,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事
实,尚不足以证实其从一开始就具备主观占有故意。客
观上被害人也并非因为被欺骗才交付财物的,故本案
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案应定性为侵占行为,因数额未达到入罪
标准而不构成犯罪
纵观本案事实,刑法的评价点应在犯罪嫌疑人
黄某拿到购机款后逃匿,并与其之前接受雇佣委托
并在该目的支配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该欺骗行为使
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自愿交出财物。
占有代购款的事实相结合,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再
拒不归还,也即“易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其行为应
定为侵占。
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
故意产生于占有钱款之前。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使用
虚假身份证占有他人代购款而逃匿。但犯罪嫌疑人对
使用假身份行为辩解如下——因先前为多次献血以获
得社区居委会的营养费而伪造使用假身份证,之后因
自己没有二代身份证而一直使用该假身份证。包括这
次为他人登记信息并代购手机。其辩解在其他证人证
言.及浦东新区血液管理中心的献血记录等证据中得
以印证。我们认为上述辩解合乎情理,至少目前没有证
1.侵占罪的前半部分——“并非以自己的违法犯罪
而转移到本人控制之下的事实持有”。传统通说认为,
依据刑法“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已有”的表述.
侵占罪的前半部分是“合法占有”.其注重形式上的合
法。双方必须存在明确的保管委托约定。如果没有明确
的委托形式要件,不能视为“合法占有”。
传统观点的上述限定实际上是将民法上的形式合
法要求简单套用于刑法领域.人为限缩了侵占罪的前
提行为.将许多符合侵占罪实质特征的行为排除在了
侵占之外,引起司法实践中诸多不必要的争议。委托保
管只是“代为保管”的表现之一,侵占罪的前半部分不
应局限于形式上的委托保管。从实践上看,“代为保管”
既包括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无因管理
据可以排除其辩解,应予以采信。也即,关于其诈骗罪
的主观要件尚无法证明,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到现场
购买手机之前。其主观上只是帮助代购并获得200元
报酬的内容。
2.客观上,被害人并非因为被欺骗而交付钱款。诈
骗罪的被害人之所以处分、交付财物,是因为其陷入认
识错误。比如错误认为镀金的佛像为真金佛像而交付
钱款,如果被害人知道该佛像为镀金的,其并不会交付
钱款。如果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基于认识错误的,不能
认定为诈骗。
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也包括基于某种契约如借贷、租
赁、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他人财物。
实际上.侵占罪的前半部分之本质特征在于“合法
占有”,采取正面的列举是无法穷尽所有的合法原因或
事实根据。因此宜采用反面排除法予以界定其外延:也
即只要不是以自己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而将财物转移到
根据上述补充的事实,被害人郝某系专门代购手
机的“黄牛”,对购买苹果牌“iphone4”的流程甚为熟悉,
本人控制之下的事实持有,即符合上述前提。_3]因为如
2011年第1O期(经典案例),总第134期
果是自己违法或犯罪的方式转移到本人控制下的,其
行为可能构成盗窃或诈骗等财产犯罪,而不属于侵占。
民法中不法给付的占有、他人犯罪赃物的占有等,均可
能构成侵占。因此,有论者人为应将侵占罪的前半部分
表述为“持有他人财物”.[43我们赞同该观点。
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二审及再审程序的情形暂不考虑)。每
一
次的事实认定都是相关司法人员依据现有证据作出
的总结。一般而言,各个环节所认定的事实变化差异不
大.但并不意味着后一环节可以简单、马虎的迎合前一
环节认定的事实,而仍需独立作出判断。如本案在批捕
阶段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认定
的事实均一致地指向诈骗罪。但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
2.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的瑕疵不影响“合法
占有”的认定。讨论本案过程中有论者认为,本案中犯
罪嫌疑人黄某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的违法情节,其先
前占有款物的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不应认定为“合法占
有”。我们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事实却的是侵占罪的定性。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活动
并非以三段论为基础的简单形式逻辑,更需要各个环
节的司法人员以对公平正义孜孜不倦的追求、结合自
其一.侵占罪的前半部分“合法占有”应作实质认
定。前文已述,对于“合法占有”不能再局限于典型的委
托保管,也不应要求该合法占有必须完全符合民法上
的形式要件。只要不是基于自己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而
身的生活阅历和经验作出的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使
用假身份证”就是诈骗,而应分析被害人系专业“黄
牛”.其交付钱款的原因是被骗还是基于事实的委托购
买?另外,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的辩解理由,也需
结合其生活处境以及外围调查核实来判断是否成立。
以上活动,司法人员更需要不是法律逻辑的堆砌,而是
常识、常情、常理以及内化于心的良知。正如陈忠林教
授在回答一位检察官“如何才能不办错案”的问题时
说:“如果在办案子的时候,你都认真用自己的良心掂
一
将他人财物转移至自己的控制之下的,均可以作为侵
占罪的先行条件。
其二,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的行为不影响被害
人委托代购的决定。前文已述.被害人之所以交付钱款
给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双方存在委托代购的事实合约,
且嫌疑使用假身份证的情节不足以影响被害人做出判
断,被害人并不存在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钱款的事实。
刑法上的合法占有与否应该做实质判断,只要被 下.这个案子是否真的应该像你认为的那样处理?在
害人确实自愿将钱财交付犯罪嫌疑人即可。
三、余论
撇开自己的利益之后,如果你每次扪心自问得到的答
案都是,这个案子处理没有问题。那么,基本上就保证
在你手里不会有错案发生。”[53 关于本案的事实。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所描
述来看:“…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以代购手机
的名义骗取1万元.之后逃匿…”构成诈骗罪似乎无甚
争议。然而,通过仔细审查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调查核实后,我们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
其中一些细节事实则影响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
注释:
[1]张明楷著:《外国刑法刚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204页。
[2]【美】道格拉斯・胡萨克:《刑法哲学》,谢望原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转
引自王雯汀:《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认定》,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2期(下)。
认定。比如关于“使用虚假身份证”这个最关键情节,犯
罪嫌疑人并非为这次代购而刻意准备的,更重要的是
被害人对该用假行为是默认的、并且仍然愿意交付钱
款委托代购。由此,我们得出了“被害人并非被骗而交
付钱款”、“使用假身份证的情节不影响双方事先的委
托代购,也即合法占有在先”的事实认定。至此,出诈骗
[3]冯寿、陈立峰:《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司法
认定》,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3期。
[4]黄先:《侵占罪中的持有行为探究》,载《四川理
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o ̄o年第12期。
而人侵占之定性结论不言自明。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需警惕过分依赖、或简单
相信前一环节所认定事实的倾向。刑事诉讼中涉及事
实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
[5]参见陈忠林:《常识、常情、常理——一种法治
观与法学教育观》,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
2011年第1O期(经典案例),总第1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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