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2039最吓人的预言)
****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0521执**之六
被执行人:**,*,******生,**,户籍所在地****。
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本院于******作出的(**)**0521刑
初**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
定,判处被执行人**罚金6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
经济损失633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8996元,退赔被害
人**经济损失75756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23700元,退
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5791元;没收被执行人的作案工具
VIVOY93手机1部、iphone6s手机1部,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
**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依法立案执
行,金钱执行标的为1729347元,财产权益执行标的为没收作案
工具手机2部,上缴国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移送执行刑罚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
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
未实际履行。
2.于******、****、****、****、****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
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
产、车辆、证券、税务、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
3.于******委托拍卖被执行人作案工具VIVOY93手机一部,在
第一次拍卖过程中以122元成交;于******委托拍卖被执行人作
案工具iphone6s手机一部,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以212元成交。
上述两笔拍卖款均已由买受人汇入本院账户后上缴国库。
4.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
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找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
财产。
5.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经过本次执行,本案财产权益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执行到位
金额为334元;金钱执行标的无执行到位金额。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
供执行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项、《**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2023)**0521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
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鹏
******
书记员 吕 倩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num/1711686610a1940833.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