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迁琳商贸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迁琳商贸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苹果13和13pro区别)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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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

狮市凤里街道新星路星学巷16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何辉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齐,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迁琳商贸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

岭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9MD06L。

投资人:康榜富。

原告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迁琳商贸商行侵

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

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以因诉讼需要为由,

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

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

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

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文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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