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苹果13和13pro区别)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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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
狮市凤里街道新星路星学巷16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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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辉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齐,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迁琳商贸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
岭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9MD06L。
投资人:康榜富。
原告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迁琳商贸商行侵
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
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以因诉讼需要为由,
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
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
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魅兰芬服装有
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文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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