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东芝电视服务24小时热线)
仓库物资管理制度15篇
仓库物资管理制度1
第一章仓库建筑
第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
第二条仓库、货场、生活区、维修工房必须分开布置。
第三条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
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储存易燃物品仓库地面,应当采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
材料。
第五条库区的加工间和仓库管理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仓库
隔开。
第六条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七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
备,并请有资质的管理部门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施用。
第二章储存管理
第一条仓库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
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
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第二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和消防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第三条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
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四条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
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第五条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
水的地点。
第六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七条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
采取降温措施。
第八条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
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九条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
库或归垛。
第十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仓库、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
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安环
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由安环部派信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
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管理员,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穿棉
布工作服,防止工作人员,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工作服进入工作现场。
第十二条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
层。
第十三条在仓库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和其它杂物。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num/1710098905a1700136.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