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


2024年5月10日发(作者:linux启动盘制作工具)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

通知

LT

利益;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

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

质性利益;

(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

投资入股;

(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

业秘密。

第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

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

(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

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

供便利条件;

(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

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

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第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

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

干部;

(二)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

(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

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

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

酬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

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

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

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

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

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三)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

的各种奖励。

第九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按照国资委和本企业

关于职务消费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通信、业务

招待、差旅、出国(境)外考察、培训等制度,不得超标准

职务消费,不得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

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

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二)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

(三)将账内资产(资金)违规转移到账外,设立“小

金库”。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

经理为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纪

检监察机构负责协调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

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

中央企业应当将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

作为企业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巡视工作和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所

管辖的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将本企业制订的“三重一大”实施

办法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

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关系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职工

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职务消费制

度,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兼职制度,纠正违规兼

职和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未经批准兼职取酬的,兼职所得应

当上交本企业。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作为国有股东权益代

表,参加其控股子企业、参股子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

会等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

行使权利,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

构。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关于领导干

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

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资委

的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年度向中央、国资委或

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领导人

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

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

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

办法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

部门研究认定。对构成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

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

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减发或者全

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直接管辖范围内发

生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的,应当依据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自定薪酬、奖

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的,除依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清退违规获取的薪

酬及其他各类货币性收入,停止其违规享受的福利保障待

遇。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兼职的,除依照

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其辞去本职

或者兼任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进行职务消费

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

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职代会意见而

没有听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

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

本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进行处理外,还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和企业有关规定等进行责任追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

本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实行禁入限制。

(一)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

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

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

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三)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任命的中

高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

子企业派出的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中央企业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

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

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

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

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

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

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

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

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所得包括基本年薪(或

基本工资)、绩效薪金(或奖金)、中长期激励、董事报酬、

监事报酬、交通费、各项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等任何形式的

收入和福利。

(四)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改制中

的职工安置方案,工资奖金分配与福利,职工社会保障基金

缴纳,职工奖惩办法,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

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以及

实施和监督的条款,依照《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可以根据《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制

定具体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资委党委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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