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于食品的“三个不安全”推定--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

试论关于食品的“三个不安全”推定--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


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学生用笔记本电脑哪个好)

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明标准I保广有*“毒豆芽”案件目前特指添加6-节基腺噪吟、4_

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俗称“无根水”、“无根剂”、“无

根素”、“AB粉”、“速长王”等)制发的豆芽,在2015年

之前,“毒豆芽”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北京青年报》社评

认为“不能在'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

害物质'之间简单画等号”叫《经济参考报》载文指岀

“毒豆芽案”判无罪体现疑罪从无精神①《法制日报》

载文指出“毒豆芽案”无罪判决是尊重科学、保障食品

安全不能依赖刑罚叫……甚至有人主张对此前判决

有罪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予以国家赔偿叫有报道称在

定罪处罚的。但是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

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两位芽农郭某某、鲁某某无

罪卩成为首例无罪判决严“毒豆芽”是否有毒、生产

“毒豆芽”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一度成为了舆论焦点,

2015年2月的相关学术会议上已初步形成了

“无根*作者单位:海东市人民检察院。[1]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连刑初字00114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虽在

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后所检

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节基腺嗥吟、赤霉素等三种物质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亦尚

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

参见吴詰华:《无根豆芽出现首例无罪判决,此前已有近千芽农被判刑》,来源:央广网2015年7月28日17:19,/news/20150728/t20150728_519340611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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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3]

《北京青年报》社评:《“毒豆芽”无罪判决的法治价值》,转载于《法律与生活》2015年8月下第6页。[4]

参见于明辉:《“毒豆芽案”判无罪体现疑罪从无精神》,载《经济参考报》2015年8月4日第8版。[5]

参见符向军:《“毒豆芽案”无罪判决是尊重科学》,载《法制日报》2015年7月29日第7版。[6]

同前引[2]。2020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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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Hai

zsProcuratorialBimonthly豆芽”案件无罪的共识叫也有人称两高曾非正式叫停

表2.近年来一审判决“毒豆芽”案件统计表年输件数“毒豆芽”案件审理叫但并未见到新的司法解释或者

规范性文件,可见“初步共识”并非共识,葫芦岛市的

无罪判例也没有被编入指导性案例,更没有像有人预

216292it'.

1.2

,

2020^»l-5fl»S#».测的那样成为“建国以来罕见的集体被判有罪但又集

体翻案的例子”肌»1.

芽"案件不思诉敎量统计表年份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显示,2014

年9月份开始对“毒豆芽”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存疑

不起诉以及无罪不起诉决定,2015年一大批案件被

25252020件数90263131不起诉。同时,法院的判决也从2015年5月份开始基

崔;1,以关權词"6-节建旗嗓吟"、"豆芽"、"不您怩决毙书"在12309检察

网飼搜索结果统计;2-

止日期为2020年6月6日.本降到了个位数,2016年以后的三年均在5件以下,

其中2017年仅为2件,2019年又回升到了

20件,详

表3. 2015年度各月份一审判决“毒豆芽”案件统计表见表1、表2和表3。更多案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

111212月份件数25367718492102序,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或者被撤案。虽然个别起诉和

1'注,M+11月伤旳12件申7件为兔予M率处簡.判决仍在宣示性地坚持定罪处罚,但是司法的防线从

[7]

《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国豆制品网,2015年月日3月2日17:31:12/dzp_news_?id=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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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8:11其形式确为纪要体例,主要内容为:2015年2月6日,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中心主办了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检察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北

京大学法学院、北京社会科学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初步形成

了以下共识,(1)无根剂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豆芽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建议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使用了无根剂豆芽

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刑事诉讼中的,依法撤案、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对于裁判已经生效

的,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符合条件的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可享受取得赔偿的权利。(4)建议不再

使用“毒豆芽”一词。相同的报道还有:吴詰华:《“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中国刑事法律网,2015年3月3日

/article/

id=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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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此文为新闻报道,并配发有两幅会议照片,与上述“纪要”相比,除了增加了会议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

学楼917”,缺少会议目的“为准确适用法律,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纪要”的开头两句“近年来,……

是否构成犯罪并非毫无疑问”被作为第二段以外,其它内容包括语句与“纪要'垸全一致。由于该会议参与人员涉及面广、身份特殊,公开发表了会议观点,并被大量转载,社会影响特别是对司法人

员的影响很大,几乎逆转了对“毒豆芽”案件严厉打击的整体局面。[8]

参见陈发明:《生产销售“毒豆芽”行为的刑法审视》,载《法制与社会》2017年1月(下)。[9]

《两高叫停"毒豆芽"案件审理?》,2015年4月15

0

12:561东方早报I手机看新闻,/tu-

ijian/20150415/1561429456_1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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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8

2020•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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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上已然失守。如果“毒豆芽”有毒确属谣言㈣,那

么2016年至今每年数件甚至数十件的判决,岂不是

清”,发回重审要求“查清后依法判决”网。但是本案不

是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是科学理论不清、

一直在制造冤案?阿这个问题已经拖了近6年,至今

危害的机制和后果不清,不是通过再审能够查清的,

没有明确的解答老百姓无所适从㈣,司法人员左右

为难。毒豆芽'首例无罪判决”虽然是由辽宁省葫芦

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是该院2014年12月

二审法院应当依据自己的判断依法改判或者予以维

持。葫芦岛市法院的裁定实际上表明了不能认定为有

毒、有害物质的立场,连山区法院在未能实际上也不

可能查清“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的情况下,作为下

11日的原审判决[(2014)连刑初字第298号]以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了刑罚,二被告人上诉后

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理由是“该三

种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不

级法院,不能违背上级法院的裁定再次作出有罪判决。

无罪的结论实际上是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以裁定的形

式直接给出的。“毒豆芽”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10]

参见柯观:《无毒的“毒豆芽”,为何造成上千起冤案》,载《北京科技报》2015年4月20日第5版。该文宣称:“无根豆芽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性很高。食品安全博士钟凯表示,6-节基腺嗥吟和赤霉酸

这两种物质的’半数致死量’均大于每公斤体重5克(食盐为3克),也就是说急性毒性还不如盐,并且两者均未

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11]

参见云无心:《“毒豆芽”是桩冤案》,载《农村.农业.农民(B版))2014年11月20日。该文是本期刊物的卷首

语,文中认为“那些'毒豆芽'只是不合理法规的牺牲品”,理由是“这么一些无毒无害,能让豆芽长得更多更好的

农用产品。之所以成为媒体报道中’毒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混乱的结果。豆芽是大豆发芽而得——如果按照

大豆制品来算,它似乎可以算作'加工食品',用于加工食品的化学试剂也就该是,食品添加剂,。最初的豆芽就

是这么管理的。但是后来,大概又觉得这么划分有点怪异,大豆长芽更符合农业生产的特征。于是,就把6-节基

腺喋吟和赤霉素’踢出'了食品添加剂名单,但农业部门又没有把它们接过去,于是,再使用它们就是非法的

了”。文章开篇还披露:“11月6日,《食品安全标准(豆芽)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份草案中,明确规定了

6-

节基腺噤吟、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和乙烯的残留量标准。这也意味着:这几种’生物生长调节剂’可以合法用

于豆芽生产中!”[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网:首页〉法院资讯〉院

长信箱,发布时间:2014

11

25

18:17:00:

/,最后访问时

间:2020/6/7

17:36O该《答复》称:“'6-节'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禁用农药’、’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

庭与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专门研究了相关问题,之后又开展了调研工作,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汇总了基本情

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处理建议,下一步将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达成共识。”[13]

“现在“毒豆芽”事件频发,人们谈豆芽色变,还是买台豆芽机自己发吃得放心。”——出自《“毒豆芽”刺激豆

芽机市场大爆发》,第一食品网,2013年12月26日15:06:00,来源: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http:〃

1

.com/

news/2449790jdfwkey=frr0p2,最后访问时间:2020

6

9

9:33.[14]

参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葫刑终字第00033号,2015年5月13日。2020•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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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Hai's

Procuratorial性,有罪和无罪的观点都以同一份公告为依据,这是

比较少见的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

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

中禁止使用6-节基腺瞟吟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号)第一条规定:“6-节基腺瞟吟、4_氯苯氧乙酸

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

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

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

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

中使用6-节基腺瞟吟、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

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节基腺瞟吟、4_氯苯

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无罪的观点认为,

公告明示“无根水”的安全性尚无结论,这就说明尚不

能证明其有毒有害,不能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有罪

的观点认为,公告禁止在豆芽生产中使用“无根水”,

按照《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被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

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物

质。矛盾实际上源自于公告本身,仅仅因为安全性尚无

结论,就公告予以禁止,是否有必要?依据是否充分?一、食品领域存在“三个不安全”推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不熟悉的野菜、野果、野

蘑菇等,在不能确定是否有毒的情况下是绝不会吃

的,存在一种推定其不安全的习惯法则,因为食物对

于健康乃至生命的影响至为关键,绝不允许报以侥

幸。这也不是人类独有的习惯,而是所有动物在其种

群繁衍进化过程中所积累并逐代遗传、并由个体在生

长过程中不断学习并加以巩固的自然法则。动物的生

活习性、人类的生活习惯中的这种为了保障自身健康

和安全的自然法则,就是初级的、第一个层次的关于

食品的不安全推定。上述公告中蕴含的就是同样的逻辑,“安全性尚

无结论”,可以理解为“不能证明其无毒”,也可以理解

为“不能证明其安全”,但后者才是“为了食用安全”而

加以禁止的逻辑起点。将不能证明安全性的物质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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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

6

期为不安全的物质,是将不安全推定的自然法则上升为

一项人类社会的制度规范,对社会化分工中的食品生

产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形成了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

制度层次的不安全推定。这种不安全推定的原则,就

是公告以“安全性尚无结论”为依据,作出在豆芽生产

中禁止添加的理论基础。根据食品的不安全推定原

则,公告作出禁止性规定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有充分

的依据。违背生活常识(即食品的不安全推定自然法

则)自己食用尚可归咎为“自食其果”,但是为社会不

特定多数人提供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必须从制度层面

加以禁止。食品的不安全推定原则,还有其第三个层次,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

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

(-)(-)(三)项将“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单》《保健食品

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

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都推定为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第九条第二款“在食用农产品

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

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

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定罪处罚)”,也是一个有毒、有害的推定。司法解释根

据不安全推定原则,在已经明文禁止的基础上,进一

步作出了有毒、有害的推定,将遵守国家禁令的义务

和责任延伸到了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这是法律底线

上的不安全推定,是不安全推定原则的最高形态。总而言之,食品不安全推定原则,主要表现为三

种形式,即:在日常生活中“不明”物质不吃,在食品管

理制度上“不能确定安全”的物质禁止添加,在刑事法

律上“禁止添加”的物质视为有毒有害。二、有毒、有害推定的是预防性食品安全制度的

法律底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毒豆芽”案件的办

题则必须确保万无一失,否则就有可能殃及整个社

理过程中,对该司法解释提出了实质性的质疑,事实

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有可能产生整个社会

承受不起的危害。上遭受了搁置和否定,造成了目前的司法混乱。有些

人根据“安全性尚无结论”的字面意思,类推适用无罪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司法解释采取了有毒、有害

的推定原则,将安全性不可靠并被国家禁止添加到食

品中的物质,推定为有毒、有害物质,为食品安全构筑

推定原则,按照类似于“不能证明有罪即为无罪”的逻

辑结构,得岀了“不能证明有毒即为无毒”错误判断。

然而无罪推定是定罪原则,不是确定客观事实的原

则,其“宁纵勿枉”的慎刑精神实质,并不适合用来判

了最后一道防线。也可以说,其中有些物质可能是没

有毒害性的,但因其有毒有害的极大风险性及其毒害

威胁的极端严重性,本着“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

断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安全

性不确定时能不能食用、让不让食用,同时又是社会

科学问题,分别由自然法则和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制度

然”购的食品安全原则,法律上规定它有毒、有害口。三、食品安全风险尚有未知的领域决定,遵循不安全推定原则,本质上就是“疑毒从有”,

与“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正好相反,依据刑法上的原

人们常说生命是脆弱的,面对有毒、有害物质更

是如此,人类远没有达到可以掌控物质世界、主宰自

己命运的发展阶段,反而有可能主动发现、接触有毒、

有害物质,甚至可能会制造出有毒、有害物质,自然界

则判断食品是否有毒的问题,必然会违背自然法则而

得出错误的结论。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制度,没有确实充分的证

也可能会产生或者衍化岀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有毒、

有害物质的来源和种类存在未知的领域。“无根水”就

据就不能适用,绝不允许枉及无辜,惟此才能有效保

障人权。但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由于毒理学、生命科

学等领域,还存在许许多多未知的风险,为了防止某

是一个发明出来的例子,据报道,豆芽无根水最早出

现于1985年:“1985年,高国新参加了贵州省星火科

技计划,因研制、生产、销售'8503'无根豆芽生长调节

些个体甚至整个社会由于无知而遭受严重危害,必须

构建起可靠的预防性食品安全制度,依据现有的知识

和技术管控风险问,必须付岀一些权益损失。如果是

剂成功,曾获贵州省星火科技二等奖”㈣。在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类的方式和后果方面,

一个单纯的科学问题,完全可以搁置到能够解决的那

还有许多我们尚不能认知的领域。就拿“无根水”来

说,我们看到的结果是豆芽没有根须、肥胖白净、好看

又好吃,但是并不知道它是如何发挥岀这种作用的。

个发展阶段,但食品安全是底线需求,等不了。刑罚问

题可以“亡羊补牢”,放纵几个并不要紧;食品安全问

[15[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

的监督管理制度。”[16]

张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4年6月23日。转引自张伟珂:《预防性

食品安全观的实践审视与反思》,载《公安学研究》2019年第3期。[17]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拟制为有毒有害、应当

直接认定、无需证明的物质包括:法律、法规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18]

《“毒豆芽”无根素技术曾获奖研发人儿子被拘留》,来源:青岛I半岛网-城市信报2014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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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

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日10:52.2020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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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Hais----------------青

海检察Procuratorial

Bimonthly是抑制了根须组织的生长、或者干扰了胚芽的发育分

影响的评估意见》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课题《关于6-

化、还是直接影响了遗传基因性状的表达?其作用发 节基腺瞟吟和赤霉素在豆芽工厂化生产中使用后残

生在植物的组织层面、还是细胞层面、甚至分子层面?

留量变化及其膳食风险评估》的研究成果,分别作岀

都是未知数。有人指岀“'无根剂’中的6-节基腺瞟

的关于“食用此类豆芽是安全的”的结论和意见,因其

吟,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属于植物生长调节剂

所依据的残留量标准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

(植物激素),’无根剂’是人们根据植物激素结构,利

后失效,从允许一定的残留量变成了禁止使用、标准

用一定的方法生产出来的类似植物激素活性的化学

残留量变成了零,三个评估意见均失去了参考价值。㈣物质。”问可以肯定的是它干扰了豆芽的正常生命活

四、科学尚不能解决的重大风险应当运用制度

动,其具有类似于植物激素活性的怀疑,是无法排除

防控的,是否对动物以及人类也会产生抑制生长生育、促

正如符向军所言,“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但是否

进早熟早衰等类似作用,尚无法得出结论,是绝对不

食用却要靠常识,能否做成食品还要依据有关的法律

能食用的,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不得不严防死守。法规,所以食品安全主要体现为一种制度问题。特别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检测方法和手段仍然

是像“无根水”之类的依目前的科学水平尚不能确定

是极为局限的,主要是判断是否对组织、器官的结构

其有毒,但又有迹象显示出安全风险的物质,只有实

和功能造成损害,还不能有效检测在生理学、细胞学

行严格管控才能确保安全。今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

以及分子结构上的毒害机制。生命活动包括生长、发

伟大实践,就是在疫苗研制尚未成功的情况下,运用

育、成熟、繁殖、衰老等重要阶段,主要由遗传基因和

社会制度和行政措施防控重大风险的成功典型。生物激素进行调节,影响遗传基因和扰乱生物激素的

对“无根水”的食品安全监管经历了从认识不足

危害难以估量,决不能像有些研究那样仅仅依据“半

到制度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曾经作为食品添加剂不

数致死量”来判断能否在食品生产中使用㈣。有资料

能作为今后继续添加的理由。20世纪80年代末90

显示,“人体长期过量摄入6-节基腺瞟吟、4-氯苯氧

年代初,6-节基腺瞟吟和4_氯苯氧乙酸钠曾被卫生

乙酸钠和赤霉素,确实有致使儿童早熟、生育障碍、过

部批准为食品生产中使用的加工助剂,豆芽生产可以

早衰老,致癌以及致使其他疾病发生的潜在可能”。的

添加使用。但是,2011年9月30日,卫生部在《关于<

一些关于“无根水”豆芽食用安全的论证和评估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

意见并不可靠。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

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冲明确将39个原标准

室(杭州)于2013年9月12

H发布的《豆芽中6-节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允许使用的食

基腺嚓吟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浙江省农业科

品添加剂品种进行了调整,复函第五条规定:6-节基

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于2013年9月13日发

腺瞟吟、4-氯苯氧乙酸钠“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

布的《关于豆芽中6-节基腺瞟吟残留对消费者健康

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

[19]

曹洪恩、夏慧、杨益众:《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毒理学研究进展》,载《毒理学杂志>2011年第5期,第383页。[20]

参见郑琛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以“无根豆芽”为视角》,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

文,2017年6月18日。[21]

欧锦雄:《“问题豆芽”的刑事法治报告》,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1期第126-127页。[22]

参见前引[21].52

2020-第

6

使用。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

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

请"o

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布了《关于食品添加剂对轻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

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从公告发

布之日起,禁止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6-节基腺

卩票吟、4-氯苯氧乙酸钠等33种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

加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不受理相应的食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并要求于2011年12月

20日前注销已经批准的生产许可证。2014年12月

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MGB2760-2014)等37项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4第21号),2015年5月24

日起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同

时废止。2015年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

了《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_节基腺瞟吟等

物质的公告》。可见,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6-节基腺瞟吟和

4-氯苯氧乙酸钠的决定,于2011年9月30日,由卫

生部以发给国家质检总局的复函作出,2011年11月

4日以质检总局的公告生效,并随着新的国家标准的

正式实施,于2015年5月24日彻底失去了仅存的

“食品添加剂”名分。2015年4月13日食药监局等三

部委的公告仅仅是一次重申和补充,虽然在禁令生效

的时间节点上的意义不大,但是该公告明确规定在豆

芽生产中禁止使用,避免了“豆芽生产是不是食品生

产”等一系列不必要的争议;公告还明确了“为了确保

豆芽食用安全”的禁止的理由,对复函中的“缺乏食品

添加剂工艺必要性”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蕴含着“安全

性尚无结论”,即为尚不能证明其安全,所以禁止添加

食用的逻辑结构。对6-节基腺卩票吟和4-氯苯氧乙酸

钠的管理制度变化,体现了认识不断深入、明晰,制度

不断完善、强化的渐进过程,不能以旧的表述和态度

对抗新的认识和规定。五、以制度禁止的前置程序是推定入罪的正当性

基础有毒、有害推定是将相关行为入罪的推定,但是

与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矛盾。首先,“不明物质不

能食用”的不安全推定原则,作为一项自然法则,是全

社会的共识,所有人都在遵从,并且都知道否则就会

由自己承担后果;其次,不能向他人提供不安全的食

品,是作为社会人的行为规范,更受到法律法规的约

束,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在生产食品

的活动中,必须学习掌握并且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的法

律法规,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学习

掌握并防止出现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不能以不懂法

或者不懂食品安全知识为由免责;最后,对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明确禁止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否则必然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同样不能以不明知为

由免责。法律法规、国务院公告以及刑法、司法解释都是

向社会公布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生产的人

员,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和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应当具有专业性的知识,

尤其是对于可能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国家禁止的

物质必须牢牢掌握。其中对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物质,司法解释规定应

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是法律推定,是

有毒、有害的推定,其结果是相关行为入罪。有毒、有

害推定显然具有一个前置程序,就是必须先以法律法

规、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清单或者禁止性公告为前

提,即只有以法律法规或者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论证作

出其不安全的推定、制定禁止性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以后,才能从刑事法律层面推定为有毒、有害。前置程

序的内在意义在于使不安全的推定和加以禁止的国

家意志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进而普遍遵守;其兼具的

意义就是可依此追究违反者的刑事责任、予以定罪处

罚。俗话说“先说祥、后莫辈”,前置程序的设置为有

毒、有害推定和刑事打击提供了正当性基础。2020•第

6

53

QingHai's——————

Procuratorial内

海检察

Bimonthly六、证明在食品生产中使用了被国家禁止的物质

就足以定罪处罚有人指出,“……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一是应统筹

还有诸如豆芽是不是食品、豆芽是蔬菜而不是食

品、豆芽是初级农产品而不是食品、豆芽生产是食品

生产还是农业种植、是农业种植的话就可以使用无根

组织安全性毒理学研究,尽快出台国家标准;二是应

水、无根水是食品添加剂还是低毒农药、无根水是不

是非食品原料、禁止在豆芽生产中使用并不是完全禁

止等问题和观点:豆芽是食品、也是蔬菜、也是初级农

全面检验,界定行刑界限,正确定性处理;三是应依

法、科学、审慎对待食品专业性问题,慎用刑事手段。”

“规范处理’问题豆芽’,则应该依据未来国家标准的

规定全面正确定性处理:一是全面做好涉案豆芽的检

产品,还是食用农产品,㈣也不矛盾吧;如果因为其发

芽就说是农业种植,也可以因为其无根而予以否定,

验检测,……,二是对此三类标准要从国家层面作出

明确规定,究竟超岀多少倍构成一般的行政违法,超

甚至可以说仅仅是农业种植的预备,但总不能说不是

生产豆芽;无根水不论是食品添加剂还是低毒农药,

出多少倍才能构成犯罪,……三是根据三类不同物质

用于豆芽生产就是违反禁令,但是换个马甲就能骗过

一些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真是匪夷所思;禁止总是

及其毒理学表现,按照罪刑法定之原则明确涉嫌的罪

名。……特别是明确规定生长调节剂的三种成分超

标,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该按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如何处罚。”⑷如此系统全面且具有代表性的

观点,实际上并不值得一驳,关于其中制定标准、规定

相对的,没有什么物质是被绝对禁止、不能在任何领

域使用的;都已经被禁止的东西,肯定不能当作食品

原料。有些观点看起来近乎荒诞,但却一并构成了报

刊媒体上鼓噪一时、学术界沸沸扬扬、司法实务中疑

超出多少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问题:禁止添加就是

虑犹存的“豆芽之问”㈣,有的进入了法院的判词、检

察院的不起诉理由和学术会议争执不下的议题。现在

有必要彻底澄清、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

不得检出,检出就构成犯罪,罪名在司法解释中已明

确规定;关于毒理学研究的问题,前文已论证,正因为

尚不能确定毒害机理和后果,且不能排除严重怀疑和

识,坚定监督管理和司法惩治的决心,更加有效地保

极大风险,国务院相关部门已经过论证作出了不安全

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推定,作出了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司法解

【编辑:张建华】释已经将相关物质拟制为有毒、有害物质,将对应的

违法行为拟制为犯罪。故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证明在

食品生产中实施了添加、使用的行为,所生产的食品

中检出了该物质,并且证明就是被禁止的物质,就足

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具体案

件的办理过程中对是否有毒、有害的问题无需证明或

者鉴定。[23]

陈涛:《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之定性探讨——以“问题豆芽”为研究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17年第3期。[24]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

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5]

同前引[23].54

2020•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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