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发(作者:三星手机客服电话人工服务)
民法侵权模拟法庭二审
【篇一:民法侵权模拟法庭二审】
继5月26日杨海霞老师指导的 中国冷冻胚胎第一案 的一审程序之后,6月5日下午,李先映老师指导2013级民商法1班在教学楼a栋209室举行该案例的二审庭审模拟法庭教学课。法律系副主任欧洁梅到场参与本次庭审活动。 本次 模拟法庭 选取了2014年中国十大指导案例之一的 中国冷冻胚胎第一案 ,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进行二审庭审再现教学。庭审前期准备,同学们在积极、充分地对案件事情及案情剖析的基础上,认真对案件进行研究,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得出案例争议焦点。
【导读】云南公务员模拟法庭面试中的民事案件涉及的民法知识较多且民法本身较为庞杂,限于篇幅不将法条一一列举,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云南公务员模拟法庭中的民事案件涉及的民法知识较多且民法本身较为庞杂,限于篇幅不将法条一一列举,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一)《民法通则》
民法原则(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完全);监护人职责;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主体、意思表示、内容、行为);民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代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二)《合同法》
违约责任构成;过错责任合同;不可抗力;要约、承诺;缔约过错责任;合同附随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构成;过错推定、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过失相抵、不可抗力);共同侵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四)其它
《婚姻法》之夫妻义务、夫妻财产。
《继承法》之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物权法》之物权变动、共有。
【篇三:民法侵权模拟法庭二审】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案件集锦案例一(遗产继承) 开庭准备 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请原告邹素勤及诉讼代理人入庭、请被告王珊珊及诉讼代理人入庭、请第三人刘 东林及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 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 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 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武汉市江岸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邹素勤诉被告王珊珊遗产纠纷一案,本案是第一审 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 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审判长]:请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姓名、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邹素勤]:邹素勤,汉族,30 岁,出生于1981 日,职务是康源公司人事部主管经理,住在湖北省武汉市南京路11 [阮金莲]:阮金莲,爱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请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姓名、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王珊珊]:王珊珊,汉族,28
岁,出生于1983 日,自由职业者,家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古田二路302 [杜舒颖]:杜舒颖,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姓名、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刘东林]:张东林,汉族,80 岁,出生于1931 日,退休,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民族大道4 [李祥]:李祥,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你们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意见? [邹素勤]:没有 [王珊珊]:没有 [刘东林]:没有 [审
判长]:上述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其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 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姚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星雨、张秀芹组成合议庭,有主 审法官姚亮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李仲敏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以及其 他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原告邹素勤听清楚了没有? [邹素勤]: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王珊珊是否听清楚了? [王珊珊]:听清楚了 [审判长] 第三人张东林是否听清楚了? [张东林]: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 以下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 (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长]:以上诉讼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邹素勤]: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王珊珊]:听清楚了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听清楚了?
[张东林]: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 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邹素勤]: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王珊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张东林]: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 参与人和其他人应该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 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以上法庭规则原告听清楚了吗?
[邹素勤]: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听清楚了吗? [王珊珊]:听清楚了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听清楚了? [张东林]: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 审判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
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 法庭调查 [审判长]:本案的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五 个阶段。开庭准备阶段已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围 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先有原告陈述起诉的相关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或宣读诉状 [邹素勤]: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与我的丈夫张明于 2007 月登记结婚,结婚后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可是后来我的丈夫在一次应酬中认识了被告之后,他们就开始在一起, 我一直都知道他们在一起,可是为了这个家可以维持下去,为了孩子不在单亲家庭中长大, 我一直在隐忍,没有拆穿他们的关系,可是,我的隐忍却换来对面那个小三的越来越嚣张, 2008 月,我的丈夫,瞒着我,从我们夫妻的共同账户中取走了16万,给这个小三去买 轿车!他一句话都没有跟我说就动用我辛辛苦苦攒下来的钱去倒贴这个贱人!凭什么?我跟 了我的丈夫那么多年,风风雨雨什么苦没吃过,我还给他生了个儿子,儿子今年才刚刚 岁,正准备上小学,现在我的丈夫已经死了,我一个人拉拔孩子长大,我容易么我?为了这个家我付出了那么多,这个贱人破坏了我的家庭,现在居然还有脸来我们家分钱,我丈夫留 下来的遗嘱一定是这个狐狸精在嗦摆使坏弄成的,肯定不是我丈夫的真实意思。所有的财务 一定都是那个狐狸精设计出来的,所以我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那个贱人返还那辆价值 16 万的轿车,返还80 万的遗产。我恳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 [王珊珊]:1、首先,那一百万当然是我的,我年纪轻轻就跟他在一起,连个名分都没有,
想当初,我也是亭亭玉立很多人追的,我的青春啊,以后还会有谁要我?这一百万就是我以 后的生活费。你他妈的凭什么骂我是贱女人啊?有本事就把自己的老公看好啊。那份遗嘱确 实是在2009 年12 月11 日经过公证的,虽然我不懂法律,但是那个本本我还是认得滴 2、对于那辆车,香车当然是配美人的,像你那样的黄脸婆,是没有男人肯花钱在你身上的,再说了,这轿车还是你老公死皮懒脸的说要买给我的,我一直还觉得这轿车还配不上我呢。
说得难听点,你这个黄脸婆整天呆在家都不出门,现在现代变了,没文化真的是很可怕的, 那辆轿车,我们买了之后,是经过登记的,上面写的是我王珊珊的名字,你凭什么拿回去? [审判长]:下面由第
三人陈述事实或宣读诉状 [李祥]:受第三人的委托,由我宣读起诉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 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我方当事人作为被继承人的父亲享有继承 权,并且我方当事人尽了抚养教育原告丈夫的义务,父子相处和睦,我方当事人年满80
无劳动能力,老伴去世,家庭没有经济来源。继承人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给我方当事人,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我方请求法院分得被 继承人的遗产50 第三人张东林[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质证 先由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并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阮金莲]请求法庭允许我方当事人的证人古博宁出庭作证 [审判长]:准许,传证人到庭 (法警带证人古博宁进场) (证人到庭后)
[审判长]:请证人提交你的出庭作证通知书。
(证人交给法警,法警交给书记员,书记员转交给审判长) 【审判员1】:原告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古博宁]我叫古博宁,今年30 岁,1981 月出生,是武钢的一名普通工人【审判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凡是知 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作伪证的, 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证人听清楚没有? 古博宁:听清楚了。
[审判员1] 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我是原告丈夫的邻居[审判员1] 被告方对证人身份有无异议? [王珊珊]:无异议 [审判员1]:原告方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 [阮金莲]:请问证人,你在桃园小区居住多久了?
[阮金莲]:那你和我方当事人的丈夫是什么关系?[古博宁]:普通关系,就只是在一起吃过饭而已。
[阮金莲]:那你是什么时候看到被告与我方当事人丈夫在一起的?持续到什么时候? [古博宁]:经常看到啊 [阮金莲]:他们平时是怎样称呼对方的? [古博宁]:就是老公老婆,有时候还会说honey 什么的,额、、总之就是很肉麻的 [阮金莲]:那你觉得他们会是什么关系?
夫妻啊,这不都很明白的吗?[阮金莲]: 在你的居住范围内,周围的人是如何看待原告丈夫与被告的关系的? 据我的了解,很多邻居看到他们都会觉得他们是夫妻啊。[审判员1]:请原告代理人不要问重复性的问题 [阮金莲]:好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1]现在由被告方发问 [杜舒颖]好的,证人,古先生是吧,你刚刚说,你和原告的丈夫是普通关系,那么请问你们 的普通关系是什么?到哪个程度? [古博宁]:普通朋友啊,就是一起吃过饭的朋友啊 [杜舒颖]:你刚刚说经常看到我方当事人与原告丈夫在一起,请问,你这个经常的频率有多高? 一天一次?一个星期一次?还是一个月看到一次? [古博宁]:额、、这个、、只是偶尔会见到 [杜舒颖]:你刚刚说,很多邻居看到他们都会觉得他们是夫妻关系,我想请问你,那些邻居 是那些人?你从哪些渠道知道这个讯息?是见面打招呼寒暄的时候问道的,还是窜门子的时 候知道的? [古博宁]:只是闲聊的时候知道的 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 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证人走到书记员处检查、签字。签完字后返回)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其他证据。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 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杜舒颖]:请求法院允许我方当事人的证人金立群出庭作证,她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与原告 丈夫所持的遗嘱是有效的情况 [审判长] 传证人金立群出庭作证。
(法警带证人金立群进场) [审判员2]:证人,出示你的出庭通知书。
(证人交给法警,法警交给书记员,书记员转交给审判长) [审判员2]:请被告证人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金立群]我叫金立群,职务是武汉市楚天公证处公证员 [审判员2]你与原告丈夫什么关系? [金立群]我是他的遗嘱公证人 [审判员2]原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邹素勤]:没有异议 [审判员 2]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 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金立群]:听清楚了。
[审判员2]:原告方开始发问。
[阮金莲]:请问证人,我方当事人丈夫是在什么时候立的遗嘱? [金立群]:2009 年12 月11 [阮金莲]:设立遗嘱时,我方当事人的丈夫的精神状态怎么样?[金立群]:他当时神志清醒。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阮金莲]:那你们公证处进行公证时要进行一个怎样的程序? [金立群]:公证的程序一般是:申请及管辖受理与审查公证。我们的公证机构对于不符 合申请条件的,会在3 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且张先生在立遗嘱的时候神志清醒,完 全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先生的这份遗嘱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
[阮金莲]:立遗嘱时被告是否在场? [金立群]:当时是被告陪同张先生一起来的,不过在立遗嘱的时候,被告没有在张先生旁边, 只是远远地看着。
[阮金莲]:那你觉得当事人立遗嘱时是否受到被告的嗦摆? [王珊珊]:你这个天杀的无良律师怎么可以问这种问题?! [审判员2]:原告代理律师不要提出诱导性问题 [阮金莲]:是。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轿车 是否应当返还给原告?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阮金莲]:我方当事人的丈夫张先生所用来购买小轿车的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 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在与我的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并非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分与我的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拨款有银行的票据可证明,赠 与被告价值16 万的小轿车时并没有经过我的当事人的同意,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该法律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审判长]被告方,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杜舒颖]:1、原告律师说小轿车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但是在当时情况下,我方当事人 对张先生的已婚事实并不知情,所以当然认为购买小轿车的钱是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所 以我的当事人对小轿车的取得是“善意”的。
2、另外,根据《物权法》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既然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且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所以我的当 事人拥有对轿车的所有权。对方律师说购买轿车的资金是出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未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缺乏事实的依据。请求法院对原告主张返还轿车不予支持。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阮金莲]:1、被告律师说被告人对小轿车的取得是“善意”的,好,那么从我国学理和司 法实践来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二、受让人 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的条件。而张先生赠与被告所用的财产是与我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 财产,作为所有权人之一的我方当事人对此赠与行为毫不知情。
同时被告也在三个月前已得 知张先生的已婚事实。因此被告并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被告应尊重我方当事 人的财产利益而主动返还16 万小轿车,但被告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恶意占有小轿车。并且, 被告占有此动产时并没有交换任何财产。基于这两点便可断定,被告的此项行为完全不属于 善意取得行为。
2、虽然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 应当遵照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既然赠与行为因侵犯 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那么被告对于小轿车的取得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据,《物 权法》对非合法取得物权是不予保护的。因此,被告应当将小轿车返还给我的当事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杜舒颖]:但是我的当事人是在取得轿车三个月后,才知道张先生已婚事实,在这期间我方 当事人与张先生感情稳定,她只当这是张先生赠与给她的一份礼物,而且并不知道如果这辆 轿车是用原告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购买的。再说我们现在先把着眼点放在赠送轿车这一行为 发生时,我方当事人对张先生是否结婚毫不知情,因此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并没有恶意侵占 原告的财产权益,取得轿车是合法的。原告不能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小轿车。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阮金莲]: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杜舒颖]: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经公证的遗嘱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阮金莲]: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张先生与我方当事人尚留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张先生所立的遗嘱中应当涉及未成年孩子的 特留份。张先生在与我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 在我方当事人多次劝说下仍不知悔改。我方当事人与张先生夫妻多年,即使在得知张先生乱 搞男女关系,对家庭不管不顾之后仍然尽了妻子的本分,料理家事,照顾孩子,为家庭操劳, 因此于情于理都应当得到张先生的补偿。但遗嘱中并没有留有给我方当事人及孩子任何的遗 产。张先生所立的此项遗嘱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我方当事人及孩子的合法权益,同 时也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遗嘱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我国《民法 通则》第五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 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而在我方当事人的丈夫立遗嘱时被告陪同前往,其所立的遗嘱是否完 全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而知,因此,我方当事人对其丈夫立下遗嘱的效力存在质疑。
鉴于上述两点,我方当事人主张该遗嘱无效,被告应返还所有受遗赠的财产。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杜舒颖]:1、原告丈夫张先生立这份公证遗嘱时精神是处于清醒状态的,相信对方律师刚 才已经通过公证员的言辞证明知晓该遗嘱是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公证处理的。根据《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一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 法》《遗嘱公证细则》等相关规定。而且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为严格的遗嘱,必须经过大量 的程序才能成立,因而公证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2、公证遗嘱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一)遗嘱 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 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 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程序规定条件的,应 当拒绝公证。因而这份公证遗嘱是完全有效的。如果对方律师质疑这份公正遗嘱的法律效力, 就是在公然挑战我国的法律体系的权威性。
[审判长](击法槌)请你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可能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在庭审 阶段,请你围绕争议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杜舒颖]:我的发言完毕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李祥]:我方认为,经公证的遗嘱中没有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 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我发当事人合法 的继承权,应属无效。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阮金莲]:请被告律师注意我所说的“存疑”态度是针对“公证遗嘱中的100 万全部给予被 告”的这一内容
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请求遗嘱无效。同时,法条也有涉及对公证遗嘱部分 无效的规定,证明无论多严谨的程序都有出错的可能,我方当事人有权持质疑态度。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杜舒颖]:请对方律师注意了,在进行公证遗嘱时公证员已经确定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 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不可能成功进行公证遗嘱。
[审判长]:(敲法槌)请双方代理人注意用语!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李祥]:没有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阮金莲]: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杜舒颖]:没有了 [审判长] 下面就第三个辩论焦点,原被告、第三人是否享有遗产?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阮金莲]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张先生与我方当事人仍留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属于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为其留有一定的遗产份额。鉴于此,张先生所 立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 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张先生生前已经由于被告的关系对孩子疏于照顾,因此无论是出于 对孩子的补偿还是出于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履行作为一个父亲的义务,以自己遗产的一半即 50 万来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等成长费用。孩子如今尚未成年,对孩子的抚育将需要 一笔很大的费用,所以50 万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张先生与我方当事 人夫妻多年,张先生作为丈夫有义务对其妻子即我方当事人进行照顾,我方当事人作为张先 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张先生的部分遗产。此点毋庸置疑。同时张先生在与我方 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乱搞男女关系,在我方当事人多次劝说之下仍不知悔改,对家庭不 管不顾,完全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我方当事人仍然守着作为妻子的本分, 一直对家庭尽忠尽责,把孩子照顾得无微不至。而今后,我方当事人独自照顾未成年的孩子 将需要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张先生作为丈夫、作为父亲,有义务对此负上一部分责任。因此, 我方当事人分得其丈夫的遗产的30 万合情合理。
[审判长] 被告方,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杜舒颖]:根据《继承法》第5 条规定,继承时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或遗赠协议进行。本案 中,
原告丈夫即被继承人已经立下遗嘱,将遗产赠与我方当事人,并且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 意识清醒,遗嘱经过公证处公正已经成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遗 嘱进行。我方认为,原告所指证的事实、证据并不充分,原告指出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意识 模糊没有证据加以佐证,纯属主观臆断,我方当事人有权按照遗嘱所载,获得遗 [审判长]第三人代理人,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1、《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我的当事人儿子所订立的遗嘱并没有留一部分份额给我的当事人,这 份遗嘱是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
我的当事人配偶已经在2000 年死亡,儿子自2002 年结婚后,也不与我的当事人共同居住, 我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必须靠着一份 500 元的退休金来支撑生活,无其他经济生活来源。而 且,据武汉市政府数据统计,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56.54 元,500 元的退休 金远远不能维持我的当事人在当地的生活。如此拮据的生活,加上张先生订立遗嘱时并没有 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我认为遗嘱的订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可以多分。
我的当事人作为继承法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然有权利要求分配儿 子的遗产。当事人每月拿着的 500 元生活费根本不足以和当地生活水平进行同步,其今年 已为80 岁高龄,年事甚高,缺乏劳动能力,应将其认定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 能力的继承人”,请求法院分给我当事人50 万遗产。
要求分得50 万遗产是这样计算的:作为三方继承人之一的父亲,100 万的遗产中应得到35 万。张先生成立公司时,我的当事人资助其儿子张先生3 万元。剩余的12 万元是对我的当 事人养育张先生这么多年的精神补偿。
再者,我的当事人抚养张先生至成年,其过程需要很多精力和金钱的付出,包括培养孩子的 辛劳和教育费用、结婚的娉礼、成立公司的一部分资金等,这都需要我的当事人能在物质上 和精神上得到回报,所以恳请审判长在50 万的基础上对我的当事人进行照顾,予以多分。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阮金莲]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杜舒颖:没有了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审判长,我想补充的一点是:《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婚姻法的保护老年人的基本原则极其体现的立法精神,我的当事人应分得遗产 的一部分。
在张先生死亡后,我的当事人不仅要接受痛失儿子的现实,而且还要承受从儿子所订立的遗 嘱中居然没有分得一部分的遗产的结果,他所接受的是双重的打击。请求审判长在遵循社会 主义的道德伦理要求基础上,为我的当事人争取作为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审判长]下面就第四个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精神损失费给原告?先原告方发表辩论意 [阮金莲]:张先生与我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被告对婚姻的介入,张先生在我方当事人的多次劝说下不知悔改并多次与我方当事人争吵,导致 我方当事人无心工作,身心受到创伤。而且张先生生前经常不在家,没有尽到作为丈夫与父 亲的责任,对家庭不管不顾,所有的家庭事项均由我方当事人独自操持。今后我方当事人独 自照顾孩子将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所以应当给予我方当事人适当的赔偿。并且主张 20 万的精神赔偿费在100 万的遗嘱中扣除给予我的当事人。
【王珊珊在法庭上大骂】:(大拍桌子)你凭什么说我介入绉素勤的家庭,是你这个蠢女人 不管好自己的老公,让张明在外面拈花惹草,你们那时候的已经无感情可言 [审判长](敲法槌)请被告注意法庭秩序,否则可认为你漠视法庭。被告代理人,现在发表 你的辩论意见。
[杜舒颖]:请审判长原谅我的当事人因情绪激动所作出过激的行为。
正如我方当事人所说,原告与其丈夫的感情已破裂,正打算离婚,而且原告丈夫与我方当事 人的感情纯属双方自愿。对于原告因为我方当事人与其丈夫的关系导致身体不佳,我当事人 也感到很抱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方当事人愿意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的20 万精神损失费的 无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条 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与原告请求的精神赔偿并无直接关系。再说,原告丈夫与我方当事人同居 多年,连一个名分也没有得到,我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也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困扰,身心也受 到重大的伤害。
因此,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指出这20 万的精神赔偿费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阮金莲]:对方所说的我方当事人与其丈夫的感情纠葛并无任何事实依据,完全有可能是自 编自导,主观臆断。同时,无论我方当事人与其丈夫的感情是否出现问题, 被告介入对方 家庭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的,所有的托词与借口都不能改变其不法事实。而 被告在知道张先生已婚实施的情况下,仍继续与其同居,明显属于恶意破坏我方当事人的家 庭,不但没有资格索要名分、而且没有要求索偿的权利,更应当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杜舒颖]:原告律师说我的言辞是毫无根据,那请问对方律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 仍无悔改表现,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那这怎么算是毫无根据呢。再说了,如果原告与其 丈夫是良好的夫妻关系,为什么原告丈夫要与我方当事人保持同居关系呢? [阮金莲]:反对,反对被告律师对原告和其丈夫的夫妻关系进行主观臆断。
[审判长]反对有效,请被告代理人不要做出主观性猜测。原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阮金莲]: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杜舒颖]没有了 [审判长] 下面就第五个焦点,原告丈夫与被告是否为非法同居关系。原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阮金莲]我方认为,被告在原告及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介入原告丈夫生活,并与其生活较 长时间,双方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夫妻的形式生活在一起,已经构成非法同居,这从 证人的口供及我当事人的陈诉中已经显而易见。因此,我方认为,被告与原告丈夫即被继承 人存在非法同居关系。
[杜舒颖]我方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的感情已经濒临破裂,原告于其丈夫已经形成了事实上 的分居,双方感情已经不存在,我方当事人与原告丈夫一起生活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并 且我的当事人开始
并不清楚原告丈夫已有家庭,主观上同居目的并不存在。如果按照原告指 出我方当事人非法同居,从事实和法律上均不能成立。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阮金莲]: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杜舒颖]:坚持答辩意见。
[审
判长]: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 [李祥]: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 调解吗? [邹素勤]: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
结束。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双方当事人 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宣判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原告邹素勤诉被告王珊珊遗产纠 纷一案进行宣判。
原告诉称:2007 年原告邹素勤与丈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不久与被告王珊珊非法 同居。2008 年原告丈夫张明从夫妻共同账户中取走16 万元给被告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并过 户在被告名下。2010 年原告丈夫因车祸死亡,并留有100 万遗产。但是立有遗嘱并经公证 100万元给被告。要求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并且分给其 30 万元遗产、其孩子 50 万元遗 产、要求被告返还小轿车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 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认定遗嘱无效,分给其50 万元遗产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和法理,不利 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国家公证制度的落实。原告丈夫所立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是自愿将 遗产赠与被告。并且,该遗嘱是已经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 张,认为原告不能得到遗产。小轿车也是原告丈夫赠与被告的,且被告当时不知原告丈夫已 有妻室。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请求。
第三人诉称:第三人为原告丈夫的亲生父亲,并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直至成年。与原告丈夫生 前关系一直和睦,孩子也对他孝顺。第三人刘东林年满80 岁,其老伴于4 年前去世,现既 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请求分得遗产50 万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是:2008 日,原告丈夫私自从夫妻共同账户中取走16万元 购买了价值16 万的轿车赠与被告,并登记在了被告的名下。
2009 年12 月11 日,原告丈夫在武汉市楚天公证机关进行了遗嘱公证。该遗嘱公证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遗嘱公证细则》等相关规定。遗嘱中写明原告丈夫的所有遗产均 赠与被告。经法定程序清算,原告丈夫有遗产100 万元。
另查,原告丈夫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构成了非法同居关系。但被告是于2008 月(取得轿车后3个月)才知道原告丈夫已婚的事实。
原告丈夫的父亲张东林确属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原告儿子年满6 岁,属于既缺乏 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前提供的相关书证和物证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意见等证据在卷佐 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一,在本案中,原告丈夫送给被告一辆价值 16 万的轿车,其 16 万来源于原 告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原告丈夫的个人财产,不符合赠与合同所要求的赠与必 须是对自己所有财产作出处分的规定,故不适用赠与合同。虽然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被告的名 下,但是赠与行为因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故被告小轿车的取得也无合法的依据。
再者,被告在取得小轿车的同时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支持原告要 求返还小轿车的请求。
第二,本案遗嘱公证程序合法,但是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遗嘱没有给必留份的主体保留必 要份额。遗嘱为部分无效。被继承人的儿子年满6 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应该为其保留必要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因此本遗嘱部分无效。
第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告丈夫张明作为有妇之夫,与被告形成了非法同居关系。
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观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基于我国保护 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立法精神, 现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一、原告丈夫赠与被告小轿车的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将小轿车返还给原告,且将其 作为原告丈夫的遗产进行遗产分配。判决40
万元遗产给孩子,判决小轿车返还给原告。驳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给必留份的主体保留必要份额后,遗产剩余部分按遗赠进行,判决30 万元给被告。
三、支持第三人刘东林的请求,判决30 万元给第三人。
四、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 万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00 元,由原告支付 3000 元(已缴纳 2800
元),被告支付 7000 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判决理由将在判决书中予以载明,判决书将于3 日内送达各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 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 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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