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华为g7plus)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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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豪,*,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
东新区。
被告:陈海虹,*,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
江省平阳县山门镇大桥居民区。
原告王豪与被告陈海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王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
(以下币种同)6,650元及三倍赔偿款19,950元;2、判令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日原告在被告开设
的淘宝店铺“吉祥数码科技通讯”购买了苹果手机11ProMAX,6.5
英寸,暗夜绿色,官方标配256G,价格6,650元。店家承诺手机
为全新原装正品行货,供货商激活过获得了返利,其他与正机无
区别。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手机后,机器显示为国航
256G,用专业验机软件沙漏验机,出厂数据显示机器为美版64G。
原告与卖家联系告知其收到的手机为水货美版扩容机,并把机器
的序列码资料发给了卖家,但卖家称是沙漏验机有问题,让原告
去官方售后查询,嗣后卖家又告知原告该机器为置换机器,购买
时忘记告知,称原告检测的数据为置换前数据,当时原告对卖家
说如果售后检测正常,机器会留下,如果不正常,要求赔偿。后
原告与苹果手机官方售后预约了12月15日验机,验机后被告知
机器不可能有之前的数据,并且通过系统对比,证实此手机为美
版设备且容量为64G。原告将此反馈给卖家,卖家不承认机器问
题,原告只能通过消费者投诉平台投诉,发现还有其他购买者也
存在这种问题投诉了该店铺。淘宝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可以通过法
律途径维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海虹未到庭亦未具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日原告通过淘宝平
台在被告运营的店铺购买了苹果iPhone11ProMax11promax国行双
卡全网通手机一部,暗夜绿色,存储容量256GB,版本类型中国大
陆,支付货款6,650元。之后,原告认为收到的手机有问题,故
与店铺客服联系,客服表示出售的手机没有问题,如果原告担心
的话,可以退货退款。2021年3月1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
告退还货款6,650元及支付三倍赔偿款19,950元。
审理中,原告坚称其收到的手机系美版64G,就此申请对序列
号为FK1D27L4N70G的手机进行司法鉴定。本院据此将原告申请提
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确定由上海XX有限公司进行
鉴定,但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该申请被退回。
原告称鉴于鉴定费用过高,其撤回对上述手机的鉴定申请,并变
更诉请为要求被告退还货款6,650元,不再主张三倍赔偿款
19,950元。
以上事实由淘宝订单截屏、淘宝聊天记录截屏、上海XX有限
公司函及原告庭审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序列号为FK1D27L4N70G的苹果手机缔
结了买卖协议,该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
效,各方均应恪守。现原告对其收到的手机存有异议,并多次与
被告交涉,据在案的聊天记录,被告处出售的该手机支持退货退
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6,65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
持。同时原告也应将序列号为FK1D27L4N70G的苹果手机退还被
告。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
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海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豪货款
6,650元;与此同时,原告王豪将序列号为FK1D27L4N70G的苹果
手机退还被告陈海虹。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60元(原告王豪均已预交),由
被告陈海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凌 琳
人民陪审员 邬春梅
人民陪审员 吴 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春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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