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1日发(作者:)
《条例》修订坚持三个原则
据了解,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
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
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就修订《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条例》修订的主要
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
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
项作出相应规定。
预算如何编制是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
规定。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
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
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二是规范收入预算编制。为提高收入预算
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体现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要求,《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
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
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并与相关财政部
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明确预算收支编制内容。《条例》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
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内容
作了规定。此外,《条例》对制定预算支出标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制定预算草案编
制规程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使各级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更加明确,有利于更好地规范
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三个方面细化预算公开内容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20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不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编制更加全面规范,管理措施
更加丰富完善,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高效,预算管理更加公开透明,为各政府部门履行职能和推动
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落实预算法关于部门预算的组成、管理职权、编制等方面规定,在总结
部门预算改革成效的基础上,《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
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二是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
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为与部
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本级预算拨
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三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规定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
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预算评审。此外,还规
定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与此同时,《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一是细化转移支付
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
到地区和项目。二是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
会公开。三是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规定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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