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2024年5月17日发(作者:局域网共享一键修复)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 【公布日期】1997.06.01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7.06.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

正文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

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

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

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

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

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

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

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

织。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

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

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

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

络、

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

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

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

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

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

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

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

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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