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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 【公布日期】1997.06.01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7.06.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
正文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
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
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
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
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
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
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
三
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
织。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
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
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
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
络、
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
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
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
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
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
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
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
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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