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发(作者:sqlserver官网下载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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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网址”顶级域名安全、稳定、有序地运营,参照国家及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
理政策和规定,北京中万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万网络”)作为“.网址”顶级域名注
册服务机构,执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网址”顶级域名下所有域名注册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
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三)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获得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以下简称ICANN)
认证以及中国域名主管机构许可,并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
构。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网址”域名注册服务,需要与北龙中网签订域名注册服务机
构认证协议,遵守中国域名主管机构、ICANN、北龙中网制定发布的各项管理政策和规定,以及
与北龙中网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五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者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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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ICANN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
务。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方式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
收取费用。
(四)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用户利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依据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
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七条注册管理机构终止与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服务协议后,应遵守注册管理机构及ICANN
有关转移流程,协助将域名转移至新的注册服务机构。
第八条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认为
符合变更条件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用户提供正确的转移密码,并不得因此项服务向用户收取
费用。超过上述时限的,转移申请将默认生效。
第三章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CANN政策和本
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注册域名,当条件适用时,申请者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域
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
将上述材料递交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一)注册者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或
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注册者为个人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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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域
名服务机构关于申请者的注册联系信息的准确性调查,申请者要在15日内对其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根据国际域名管理准则规定及域名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对部分
保留字进行限制和预留。
第十二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依照国际通行的格式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未经
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会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
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注册和使用《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域名。
第十四条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家域名管理机构、ICANN、北龙中网制定和发布的相关管理管理政策和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共识性政策等;
(三)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十五条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互联网络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费用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域名持有者收取。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后提醒域名持有者进行域名
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上述通知记
录。
域名使用期限以“.网址”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WHOIS查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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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到期后保留30天的用户优先续费期,续费期结束后域名注册状态将释放,其他用户可以
申请注册。
第四章域名的变更、注销与转移
第十七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七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
请变更注册信息。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申请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实名
信息提交给域名管理机构。
(一)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持有人:
A.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B. 有明确证据证明域名被滥用;
C. 法律、法规或ICANN共识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域名过户,当条件适用时,转入方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转入方身份审核未通过,不允许过
户。
(三)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过户持有者名下的域名进行过户操作。
第十八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第十九条域名持有者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适用ICANN制定的注册服务机构转移政策。
第五章域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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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域名争议的具体事项遵守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简称“UDRP”)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由ICANN认可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统一
快速暂停程序(简称“URS”)或其替代程序。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
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
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
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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