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


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flash实用播放器下载)

一、跨国公司并非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跨国公司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全球公司

(global corporation)或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原本是经济学上的名词,

在国际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为各个领域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至今

对于跨国公司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准确概念。最初经济学家们在提出跨国公司的名称时,主

要是关注到资本的跨国化经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管理上的全球化策略而对跨国公司的相关

经济管理问题作出论述。在法律界首先对跨国公司进行界定的是蒂姆伯格(S. Tim berg),

他在其文章《国际联合企业和国家主权》中提到“多国公司”,这是关于跨国公司的最早

的论述。 后来有学者认为多国只是指出公司的多国籍性,忽略了跨国公司以母公司国家为

基地的特点,而且容易使人误认为跨国公司是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公司,而提议将多国

公司改称为“跨国公司”,以便更好的表达这些公司以本国为基地从事跨国经营的特点,

而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是专指那些投资者是来自不同国家的公司 。联

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起草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采用这一意见使用了跨国公司的名称。

国际社会也试图从法律上对跨国公司作出界定:包括1977年的奥斯陆会议上通过的多国

企业的决议,以及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84年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等,然而至今也

未能对跨国公司作出确定的法律定义。

归纳各国学者和国际会议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有代表性的主要有:

1977年的OECD奥斯陆会议的定义是,凡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国以上的

营业中心(具有或不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就是多国公司,其中一个实体可以对

其他的实体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在分享知识和资源方面。

1983年的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定义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

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任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

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

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

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

著名经济学家丹宁(Dunning)认为跨国公司是指对在一个以上国家的增值财产拥有

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任何公司。

我国台湾学者李兰甫将跨国公司定义为一群具有多国籍的公司整体或体系(但体系内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xitong/1715758412a2667156.html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

  • 暂无评论

联系我们

400-800-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admin@example.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