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2024年5月10日发(作者:360浏览器网址大全)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51.11.05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51.11.05

• 【效力等级】法律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

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

24日 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1951年7月20日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第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并参

照各级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分别任

免或批准任免下列人员:

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简称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秘书长、副秘

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委员;院长、副院长;署长、副署长;行长、副行长;

三、驻外国的特使、大使、公使、全权代表;

四、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简称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

席、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副主

任;总后方勤务部部长、副部长;总干部管理部部长、副部长;

五、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委员、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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