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


2024年5月10日发(作者:institutional)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0]1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

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

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

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

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

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

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

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

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

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

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

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

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

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

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

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

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

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

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

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

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

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

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

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

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

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

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

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

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

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

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

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

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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