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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 【公布日期】2000.06.01
• 【文 号】计电[2000]年38号
• 【施行日期】2000.06.2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0]年38号)
(计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要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形成机制,随
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
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
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
吨分别提高300元和100元,汽油每吨由2635元调整为2935元,柴油每吨由2330元
调整为243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
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595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520元调
整为1690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
269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22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
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暂不调整。航空煤油(标
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510元调整为258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一。航空汽油
(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710元调整为30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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