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3日发(作者:)
关于做好2012年失业保险测算工作的意见
各参保单位: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为了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为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依据,现就做好2012年失业保险测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2号)的规定,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1、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等。
5、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是政府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
二、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单位和职工,按下列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1、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列支2%。
2、国家机关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2011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2528元/月),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三、测算程序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填报《失业保险费情况登记表》和《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上报区就业局失业保险股),经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区就业局失业保险股。
2、区就业局失业保险股审核参保单位上报的《登记表》和《参保人员花名册》,汇总核定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将《登记表》移交地税部门作为征缴2012年失业保险费的依据。
3、依据《登记表》编制失业保险费征缴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和区财政局。
4、各参保单位按核定后的应缴金额(包括单位、个人部分),到地税局办税大厅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具体要求
1、失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本单位2011年11月份工资为标准计算,各参保单位不得少报、瞒报工资总额。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各参保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填报附件的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五、时间安排
2012年失业保险费测算工作从2011年11月25日开始,到2012年1月10日结束。测算中的具体事宜请与区就业局失业保险股联系。联系电话:7901823。
附:1、《失业保险费情况登记表》
2、《参保单位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3、《参保人员花名册》
4、《个人基本信息》
临河区劳动就业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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