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医疗生育保险申报工作流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生育保险申报的工作依据、承办部门、条件和范围、申请材料、工作程序、办理
时限等。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生育会保险申报的工作事项。
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
〔2013〕82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社保发〔2013〕14号)
3 承办部门
济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 条件和范围
4.1 医疗保险费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
其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4.2生育保险费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
其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4.3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险费申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职
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
缴。
生育保险费申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5 申请材料
5.1 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
已办理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申请开通医疗生育保险网上申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济南市医疗生育保险费网上申报协议书》一式两份;
5.2 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
5.2.1 工资申报
已办理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通过单位申报系统客户端申报或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通过网上申报系
统按月申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
纳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生育保险费网上申报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业务。
网上进行工资申报的,系统自动审核,单位留存《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表》等材料备查。
5.2.2 增员、减员申报
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缴费职工或减少缴费职工的,应当持规定材料到缴费所在地医疗生
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增员、减员手续;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增员、
减员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5.2.2.1 单位网上办理增、减员
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增减员的,单位保留《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表》、《缴费单位增员表》、《缴费
单位减员表》等材料备查。
5.2.2.2 单位柜台办理增、减员
单位办理柜台增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缴费单位增员表》一式两份;
单位办理柜台减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缴费单位减员表》一式两份;
5.2.3 暂停申报
缴费单位不具备法定注销医疗生育保险登记条件,暂时没有符合条件的缴费人员时,可申请暂停医
疗生育保险申报。
5.2.3.1 单位办理暂停申报
单位办理暂停申报业务,需持以下材料:
——单位申请;
——《缴费人员减员表》;
5.2.3.2 个人办理暂停申报
无法联系单位的个人办理暂停申报业务,需持以下材料:
——个人书面减员申请;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相关调动或离职材料;
其他能证明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或法律文书。
5.2.4 恢复申报
5.2.4.1 需到单位缴费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申报业务,需持以下材料:
——单位申请;
——《缴费人员增员表》。
6 工作程序
6.1 申请、受理和录入
6.1.1 开通医疗生育保险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缴费所在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通医疗生育保险费网上申报服务。
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单位相关材料后,填写规范符合要求的,登陆医疗生育保险网上服务管
理系统为单位开通网上申报服务。
6.1.2 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
6.1.3 网上申报
已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参保单位登陆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人员变化操作和工资申报并进行提交,系
统自动处理。
6.1.4 柜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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