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发(作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行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对象实地考察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4.03.25
2014.03.25
鄂环发[2014]4号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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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行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对象实地考察的通知
(鄂环发[2014]4号)
有关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大专院校,驻鄂有关部队: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奖〔2014〕1号)要求,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委员会已审查通过若干候选对象,为掌握候选对象主要事迹的真实性、典型性和社会性,省人社厅、省环保厅将组织对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察时间
2014年3月26日-4月10日。
二、考察对象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若干候选对象(详见附件)。
三、考察内容
(一)按照文件规定对候选对象的主要事迹进行考察,实地查看事迹现场,查阅相关资料档案和原始记录(包括环境管理和环保宣传教育情况)。
(二)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是否全面突出履行环保职责(申报的事迹不属履行职责的除外);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是否全面突出取得环保成效;其他考察对象是否作出突出环保贡献。
(三)近几年来有环保投诉、举报、异议的,查看是否属实和及时处理的答复或整改材料、无重复投
诉,并实地多方听取投诉人或举报人、当地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查看所取得的获奖情况证明材料(相关获奖证书、环保宣传教育材料等原件)。
四、考察方法
(一)查阅台账档案
1.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候选集体:
行政事业单位及部队应提供其工作职责相关文件(三定方案)和履职情况资料(获得省级以上履职表彰文件、证书、奖牌等);获得省级以上环保表彰文件、证书、奖牌等;环境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节约资源能源方面的内部管理文件、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报表等,主要涉及水、电能源管理等);有关场所或其他排污设施的应提供环保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费征缴等);相关资金审计情况材料;涉及保密的单位或部队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事迹宣传材料认可说明等。
企业应提供组织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应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符合环保政策法规要求(建设项目清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三同时执行情况文件等);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有关规定(提供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规范性、达标排放包括在线监测等相关资料和记录),重点检查达标排放率及是否有偷排记录和投诉;排污费申报和缴纳等方面资料(排污费申报、核定、缴纳等相关资料),重点是按时、足额缴纳;所在市(州)环保部门出具是否达到零排放证明材料;相关资金审计情况材料等。
社会民间组织应提供组织注册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应在有效期内);获得省级以上环保表彰文件、证书、奖牌等;组织管理构架和制度及所从事的相关工作材料;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及政治审查材料等。
候选个人:
应提供在履行环保责任或从事环保活动方面典型性材料;个人所获得省级以上履职和环保表彰文件、证书、奖牌等;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政审材料、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洁证明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请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及纪检部门出具);所在基层组织有关事迹的证明性意见;相关资金审计情况材料等。
2.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责任
候选集体和个人应提供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材料(提供组织、参加和支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积极参与生态文明绿色创建工作,获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相关表彰证书及证明等。
3.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作出突出贡献
行政机关(部队)集体和个人应提供在履职过程或个人行为中,对所管理或活动的区域或领域内环境
质量改善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即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取得的环保成就,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可,对其它地区或领域的环境治理和管理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资料等。
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提供在以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相关资料;致力于环境科学研究,其科研成果对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材料;获得环保相关专利证书,应用于实际并产生显著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例等。
企业集体和个人应提供在污染治理、资源节约、环保科研、节能减排领域具有创新性和领先水平的相关材料,是否做出重大贡献且成效显著,在同行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得到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认可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社会团体、村民自治组织及其他集体和个人应提供在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环保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得到省级以上表彰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为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做出重大贡献,成效显著;在工作中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事迹特别突出;在环境宣传、舆论监督、环境教育、环境科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提供5年内发表的环境保护相关作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的证明材料;获得的环境保护相关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证明材料;长期从事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对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和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做出了重大成绩,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在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对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以上内容应提供5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证明材料、活动照片、媒体宣传报道及相关表彰和社会认可证明材料等)
(二)实地走访
对候选对象的主要事迹进行实地走访核查,核查重点是突出社会贡献、社会责任和社会影响方面的内容。核查形式为问卷调查或座谈会。
1.针对申报材料中主要事迹进行实地核查
对候选对象环境保护的突出事例进行全面实地核查。重点考察候选对象主要事迹材料的真实性、典型性和社会性。
2.针对候选对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形象核查
随机选取候选对象的监督对象或服务对象、影响对象、基层组织(如居委会)进行走访调查。重点是候选对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形象。
五、相关要求
请各地各单位和候选对象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考察内容,组织提供候选对象环境保护方面的机构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社会影响、宣传教育、突出表现或贡献、表彰奖励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二)安排候选对象主要事迹现场考察及有关事宜。如主要事迹较多,考察组随机抽取不少于3-5个事迹现场考察。
(三)由相应组织及部门出具候选对象主要事迹相关证明材料,对主要事迹的真实性、典型性和社会性作具体说明,要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公正客观。
(四)严格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轻车简从,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礼品钱物,不得有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候选对象及考察组名单
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
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4年3月25日
附件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候选对象及考察组名单
第一组:
组 长:唐登平 省环保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办公室主任
成 员:赖 伟 省人民政府秘书九处主任科员
孔凡定 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主任科员
曾 润 省环保厅规划与财务处科员
考察地点:武汉
考察对象(6个):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小学、武汉市常青花园第三社区居委会、徐大鹏(武汉市江汉区教育局科技电教站退休教研员、自然之友绿色希望行动武汉小组负责人)、范良珍(武汉市绿色环保服务中心主任)、金涛(长江日报报业集团长江网总编辑助理)、徐明权(武汉市循环经济研究会秘书长)
第二组:
组 长:沈智丰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成 员:陈 飞 省环保厅机关党委主任科员
解 东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干部
考察地点:武汉
考察对象(5个):湖北省野生动物救护研究开发中心、中科院水生所鲸类保护生物学学科组、李兆华(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院长)、李虹杰(武汉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何洁(武汉何洁艺术工作室主任)
第三组:
组 长:钟思舜 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调研员、基建办主任
成 员:张宏波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干部
杨 涛 省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干部
考察地点:武汉、黄石、咸宁、仙桃
考察对象(5个):咸宁市通山县南林桥镇石垅村村委会、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喻朝阳(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潘红丽(黄石市委机关幼儿园园长)、陈传华(仙桃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科长)
第四组:
组 长:陈孝华 省环保厅纪检监察室调研员
成 员:李 毅 省环保厅辐射环境管理处主任科员
郑 鹏 省环保厅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处副主任科员
考察地点:宜昌、荆州、鄂州
考察对象(4个):武汉大学梁子湖湖泊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宜昌市秭归县归州镇人民政府、李鹏飞(湖北省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管理科科长)、陈金文(宜昌市夷陵中学地理教研组组长)
第五组:
组 长:孙 斌 省环保厅人事处副处长
成 员:XXX华 省环境监察总队副主任科员
李洪斌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科长
考察地点:随州、十堰
考察对象(4个):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安技环保部、中国人民解放军76332部队、柳华斌(原随州市环保局党组成员、随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杜光保(东风公司老科协理事)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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