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024年4月12日发(作者:标普500指数)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

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

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

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

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

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

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

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

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

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

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

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

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

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

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

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

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

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

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

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

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

的主体

D。解析:A项,并不是每个国家权利与义务都统一,在我们国

家权利与义务统一,A错误;B项权利与义务有联系又有区别,并不

完全一致,错误;C项,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错误;D项,

在我国,所有公民都在享有权利同时履行义务,正确,所以本题正确

答案为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特殊侵权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除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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